
关于物业管理案例分析
3.案情:三个六岁的男孩小明、小强和小超一起在所居住的楼道里玩,发现楼顶层的门没有锁,于是便跑到楼顶上嬉戏。后来三人发生争执,小明、小超即用身边的水泥片打小强,小强向楼顶...
3. 案情:三个六岁的男孩小明、小强和小超一起在所居住的楼道里玩,发现楼顶层的门没有锁,于是便跑到楼顶上嬉戏。后来三人发生争执,小明、小超即用身边的水泥片打小强,小强向楼顶围墙的一侧后退,小明、小超追打,结果一块水泥片飞过围墙下落,正好打在在院子里玩耍的小女孩小玲头部,致其当场昏迷。物业公司保安员发现后立即送医院,经抢救脱险。小玲住院30天,花费医疗费等18000元。事后,小玲的家长向物业公司及小明、小超的家长提出赔偿请求。物业公司认为伤害是由小明、小超直接引起,事发后物业公司又积极送医院,已尽了管理职责,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而小明家长推脱说打中小玲的水泥片不是自己孩子投掷的,不想赔偿。小超家长认为小玲受伤是多种因素导致,4方均应担责.
问题:评价各被告的说法.结合你学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谈谈你的看法和理由。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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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后人发生争执,小明、小超即用身边的水泥片打小强,证明该顶楼有水泥片,物业管理公司日常在巡查的过程中,发现水泥片在楼顶,是存在小孩嬉戏打闹的隐患的,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清理导致第三者人身受到损失,应该承担责任,其责任的大小,应取决于《物业管理协议》
其次,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后人发生争执,小明、小超即用身边的水泥片打小强,证明该顶楼有水泥片,物业管理公司日常在巡查的过程中,发现水泥片在楼顶,是存在小孩嬉戏打闹的隐患的,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清理导致第三者人身受到损失,应该承担责任,其责任的大小,应取决于《物业管理协议》
其次,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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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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