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和见习期有什么区别
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适用对象为应届毕业生;而试用期对变更工作后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2、劳动关系不同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与劳动者共同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见习期一般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用人单位对于见习学生,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不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3、期限不同。
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期限,最长不能超6个月。
见习期期限为一年,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
扩展资料:
原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这样就出现了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并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
如果用人单位仅仅规定了见习期,则见习期内的待遇及劳动关系,仍然按照国家人事部门及高等院校有关见习期的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则在试用期内执行《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结束后的见习期内,按人事部及高等院校关于见习期的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试用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见习期
2.
“见习期是对转正定级为国家干部前的考查”,这个说法是对的。原因是:见习期从来只针对有行政性质的单位(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国企也享有行政级别)。目前,见习期只在事业单位中实行,当然期满,事业单位会给毕业生向当地人事局报报定行政级别,如副科级。
3.
他们所谓的“见习期”待遇和转正后是否一样,这要问对方公司,我们不清楚。
1、两者的功能不同。
设立见习期是用人单位便于对劳动者熟悉业务、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其主要功能是学习;而试用期强调的是相互了解、选择,认定彼此是否适应,其功能是评判。
2、两者适用对象不同。
见习期仅适用于首次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一般为毕业生);而试用期对变更工作后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3、两者考核不过关的处理后果不同。
用人单位对表现特别不好的见习生退回学校,由学校重新分配;而对试用工则是解除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与见习期的定义: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试用期、实习期、见习期、学徒期,这即是四个概念,又是四项法律制度或政策制度,它们都存在于就业领域。这四种制度有各自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也有各自的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