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美望厦条约
1、时间:
1844年7月3日
2、内容:
1)、协定关税。条约规定:“倘中国日后欲将税率变更,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此为《南京条约》规定“协定关税”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严重地损害了中国的经济。
2)、扩大领事裁判权范围。条约规定:中国国民与美国国民发生诉讼事件,美国国民由美国领事等官员捉拿审讯,按照美国法律与惯例处理;美国国民在中国与别国国民发生争议,“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无权过问。由此,清朝对美国国民的逮捕、审讯定罪、惩治的司法权力全部丧失。
3)、侵犯中国的领海权。美国兵船可以任意到中国港口“巡查贸易”,清朝港口官员须“友好”接待。停泊在中国的美国商船,清朝无从统辖。
4)、规定了12年后可以“修约”的条款。此外,条约还同样规定了片面最惠国待遇,如中国日后给他国以某种优惠,美国应一体均沾。
3、意义:
1)、使美国享有英国在《南京条约》及其附件中取得的除割地、赔款外的一切特权,同时还扩大了侵略权益。如美国兵船可任意到中国各通商港口巡查贸易;美国人有权在通商口岸开设医院,建立教堂等。
2)、是比中英《南京条约》、中英《虎门条约》及其附件更细致更完备的不平等条约。它是加在中国身上的又一道更为沉重的枷锁,并成为尔后中法《黄埔条约》及其他帝国主义列强与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的范本。
二、中法黄埔条约
1、时间:
1844年10月24日
2、内容:
(1)、法国人可以在五个通商口岸永久居住,自由贸易,设立领事,停泊兵船等。对法国人的家产、财货,中国政府负责保护,中国人均不得欺凌侵犯。
(2)、中国将来如改变海关税则,应与法国“会同议允后,方可酌改”。
(3)、法国享有领事裁判权,法国人与中国人或其他外国人之间发生诉讼,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
(4)、片面最惠国待遇。
(5)、法国人可以在五口建造教堂、坟地,清政府有保护教堂的义务。
3、意义:
(1)、《黄埔条约》使法国享有美国在《望厦条约》中取得的一切特权,同时还规定,允许法国天主教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修建坟地,清朝地方政府负责保护教堂和坟地。
(2)、法国通过中法《黄埔条约》,获取了中英《南京条约》、《虎门条约》中除割地、赔款外的特权以及中美《望厦条约》中规定的全部特权,给中国造成了灾难性的影响。
(3)、这个条约也为外国侵略者利用传教权利进行公开的侵华活动埋下了第一块基石。《黄埔条约》与《望厦条约》一样,进一步破坏了中国的司法、关税、领海的自主权。
三、天津条约:
1、时间:
1858年6月18日
2、内容:
(1)、清政府倘准 许其他国家公使驻北京,应准美国一律照办;
(2)、增开潮州、台湾(台南)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潮州口岸设在汕头);
(3)、耶稣教教士得自由 传教;
(4)、扩大片面的最惠国待遇,即:清政府给其他国家的特权,“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贸易、政事交往等事情”,美国得“一体均沾”;
(5)、确定领事裁判权。
3、意义:
(1)、《中美天津条约》的签订,是美国对中国主权的进一步破坏。在该条约的签订过程中,美国利用英、法武装侵略给清政府造成的困境,不费一兵一卒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自己的侵略要求。
(2)、通过这个条约,美国获得了远比《望厦条约》更广泛的侵略权益,同时以周详严密的片面最惠国条款,坐享英、法等国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攫取的一切特权。
(3)、《中美天津条约》既是美国对中国主权进行粗暴践踏的历史罪证,也是美国推行合作侵华政策的典型产物。
四、北京条约
1、时间:
1860年10月24日
2、内容:
(1)、开天津为商埠;
(2)、准许英国招募华工出国;
(3)、割让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
(4)、《中英天津条约》中规定的赔款增加为八百万两。签约后,英国即表示扶助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革命,并支持洋务派奕当政。
3、意义:
《北京条约》是《天津条约》的扩大,它承认《天津条约》有效,还攫取了一些侵略权益:
(1)、开天津为商埠后,西方资本主义侵略势力有了侵略据点。
(2)、割占九龙半岛、乌苏里江以东大片领土,进一步破坏了中国领土主权完整。英、法侵略者可以公开掠卖中国人口出洋做奴隶、当马牛。
(3)、军费赔款是对中国人民的又一次残酷掠夺。
(4)、外国教会侵略势力更加深入和日益猖獗。
(5)、开放口岸已深入从沿海各地到长江中下游地区。
(6)、以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使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进一步加深。这些使中国人民的灾难日益深重。还侵犯了中国内河行驶主权。
五、马关条约
1、时间:
1895年4月17日
2、内容:
(1)、中国承认朝鲜的独立自主,废绝中朝宗藩关系。
(2)、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及澎湖列岛给日本。
(3)、赔偿日本军费银二亿两。
(4)、开放重庆、沙市、苏州和杭州为商埠。
(5)、日本可以在中国通商口岸开设工厂。
3、意义:
(1)、从中国方面看,割地赔款,主权沦丧,便利列强对华大规模输出资本,掀起瓜分狂潮,标志着列强侵华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大大加深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化。中国国际地位急剧下降。中国人民挽救民族危亡的运动高涨,资产阶级掀起了维新变法运动和民主革命运动,中国人民自发反抗侵略的斗争高涨,如义和团运动。
(2)、对日本而言,得到巨额赔款和台湾等战略要地,不仅促进了本国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而且便利了日本对远东地区的进一步侵略。
(3)、对远东局势来说,加剧了帝国主义列强在远东的争夺,三国干涉还辽事件明显地反映了列强在侵华问题上既相互勾结又相互争斗。
六、辛丑条约
1、时间:1901年7月25日
2、内容:
(1)、赔款。清政府赔款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年息4厘,本息共计9.8亿两,以海关税、常关税和盐税作担保。
(2)、划定使馆区。将北京东交民巷划定为使馆区,成为“国中之国”。在区内中国人不得居住,各国可派兵驻守。
(3)、拆炮台、驻军队。拆除大沽及有碍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台,帝国主义列强可在自山海关至北京沿铁路的12个地方驻扎军队。
(4)、胁迫清政府承诺镇压反帝斗争。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与诸国仇敌”的组织,违者处死。各省官员必须保证外国人的安全,否则立予革职,永不录用。凡发生反帝斗争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试5年。其中这一条标志着清政府完全沦为了帝国主义的工具。
(5)、对德、日“谢罪”。清政府分派亲王、大臣赴德、日两国表示“惋惜之意”,在德国公使克林德被杀之处建立牌坊。
(6)、惩治附合过义和团的官员。从中央到地方被监禁、流放、处死的官员共百多人。
(7)、设立外务部。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成为清政府与列强交涉的专门机构
3、意义:
(1)、巨额的赔款,是列强对中国空前的大规模勒索;为支付这笔赔款,清政府加紧搜刮人民,使中国人民生活更加贫困,社会经济更加凋敝。
(2)、在北京设立的“使馆界”,实际上是“国中之国”,是帝国主义策划侵略中国的大本营。外国侵略者控制京津地区,使清政府完全处于军队的控制之下,便于侵略者直接派兵镇压中国人民的反帝斗争。
(3)、按照条约规定,清朝官吏严厉镇压中国人民的反帝斗争,进一步成为帝国主义帮凶。
(4)、该设外务部的规定,便于清政府能够按照外国侵略者的意旨实行卖国的外交政策。
(5)、《辛丑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主权丧失最严重、精神屈辱最深沉,从而给中国人民带来空前灾难的不平等条约。确立了清政府为帝国主义列强的忠实走狗的地位,从此,清政府成为资本主义列强统治中国的工具。它的签订,标志着中国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望厦条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黄埔条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天津条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北京条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马关条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辛丑条约
1、《南京条约》(1842年8月)——赔款、开五口通商口岸、割香港岛、协定关税。
2、《南京条约》附件——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和永久居住的特权。
3、《望厦条约》(1844年)——美国兵船可任意到中国各通商港口“巡查贸易”;美国有权在通商口岸“开设医院,建立教堂”。
4、《黄埔条约》 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10月24日清朝与法国在广州黄埔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允许法国天主教徒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
5、《天津条约》 清咸丰八年(1858)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国、法国、俄国、美国强迫清政府在天津分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外国公使驻京、开10口通商口岸、外国军舰的商船可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外国人可到内地活动、赔款。
6、《北京条约》 1860年清朝政府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北京分别与英国、法国、俄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开天津、割九龙司、准许华工出国、赔款。
7、《中法新约》1885年6月9日,中法双方在天津签订——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殖民统治,在中越边境开辟商埠,中国日后在广西、云南修筑铁路应与法国商办,法国从基隆和澎湖撤军。
8、《马关条约》 中国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马关(今山口县下关市)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割辽东半岛(三国干涉还辽)、台湾、澎湖列岛给日本,赔款白银二亿两,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允许日本在通商口岸开设工厂,产品运销内地免收内地税。
参考资料:
1.1842年中国与英国签订《南京条约》
主要内容:割香港岛给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关税税率,中国须同英国商定。
意义: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中国开始步入半殖民的社会。
2.1843年中国与英国签订《虎门条约》
主要内容:英国取得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和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和永久居住的特权。
意义:中国的主权进一步的沦陷;给中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灾难性的影响。
3.1844年中国与法国签订《黄埔条约》
主要内容:法国享有中美《望厦条约》中取得的一切特权,允许法国天主教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修建坟地,清朝地方政府负责保护教堂和坟地。
意义:破坏了中国的司法、关税、领海的自主权。
4.1858年中国与俄美英法签订《天津条约》
主要内容:外国公使进驻北京;增开牛庄、淡水、汉口、南京等10处为通商口岸;外国军舰和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外国人可以到中国内地游历、经商、传教;赔偿英法两国军费各200万两白银,赔偿英商损失200万两白银。
意义:英国的势力扩展到了华南、长江流域和东北,更加靠近出口货物的产地和进口货物的行销地,从而更加有利于其向中国倾销商品和掠夺中国的原料,对中国的社会经济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5.1860年中国与英法签订《北京条约》
主要内容:清政府承认《天津条约》有效,增开天津为商埠,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准许华工出国,对英法两国赔款各增至800万两白银。
意义:使外国侵略势力伸向中国内地,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程度进一步加深。
6.1881年中国与俄国签订《伊犁条约》
主要内容:中国收回伊犁,中国割让西北7万多平方公里领土。
意义:俄国侵吞中国领土。
7.1885年中国与法国签订《中法新约》
主要内容: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殖民统治;在中越边界开辟商埠;中国日后在广西、云南修筑铁路应与法国商办;法国从基隆和澎湖撤军。
意义:法国最先取得在中国修筑铁路的特权,侵略势力从此伸入中国云南、广西。
8.1895年中国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
主要内容:割辽东半岛、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轮船可沿内河驶入以上各口;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开设工厂,产品运销中国内地免收内地税。
意义:继《南京条约》以来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从此台湾沦为日本殖民地长达50年之久,帝国主义由此掀起了瓜分中国狂潮,反映了帝国主义资本输出、分割世界的侵略要求,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
9.1901年中国与英俄德法美日意等11国签订《辛丑条约》
主要内容:赔偿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9.8亿两;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界内不许中国人居住,由各国派兵保护;拆除北京至大沽炮台,准许各国派兵驻守北京至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惩办义和团运动中参加反帝斗争的官吏,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反帝性质的组织,对反帝运动镇压不力的官吏,“即行革职,永不叙用”;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位居六部之上;修订商约。
意义:清政府彻底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统治秩序完全确立,中国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南京条约 百度百科--虎门条约 百度百科--黄埔条约
推荐于2017-11-26
(1)《南京条约》(1842年8月)——赔款、开五口通商口岸、割香港岛、协定关税。
�(2)《南京条约》附件(1843年,包括《五口通商章程》、《虎门条约》)——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和永久居住的特权。
�(3)中美《望厦条约》(1844年)——美国兵船可任意到中国各通商港口“巡查贸易”;美国有权在通商口岸“开设医院,建立教堂”。(还包括《南京条约》的主要条款)
�(6)中法《黄埔条约》——允许法国天主教徒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
�(7)《天津条约》——外国公使驻京、开10口通商口岸、外国军舰的商船可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外国人可到内地活动、赔款。
�(8)《北京条约》——开天津、割九龙司、准许华工出国、赔款。
�(9)中俄《瑗珲条约》、《北京条约》、《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伊犁条约》——割地(略)。
�(10)《中法新约》——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殖民统治,在中越边境开辟商埠,中国日后在广西、云南修筑铁路应与法国商办,法国从基隆和澎湖撤军。
�(11)中日《马关条约》——割辽东半岛(三国干涉还辽)、台湾、澎湖列岛给日本,赔款白银二亿两,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允许日本在通商口岸开设工厂,产品运销内地免收内地税。
�(12)《辛丑条约》——赔款白银4.5亿两;划定东交民巷为“使馆界”;拆除北京至大沽炮台,准许各国派兵驻守北京至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惩办义和团运动中参加反帝的官吏,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反帝性质的组织,革职对反帝运动镇压不力的官吏;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位居六部之首;修订商约。
�(13)《二十一条》——承认日本接管德国在山东所享有的一切权力,并加以扩大。要求延长日本租借旅顺、大连及南满铁路、安奉铁路的期限为99年,并承认日本在东三省南部内蒙古东部的特殊权利。规定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规定中国沿海港湾、岛屿不得租借或割让他国。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顾问;中国警政及军械厂由中日合办。
�(14)《俄蒙协约》——俄国与外蒙古当局签订,规定俄国扶植外蒙古“自治”,同时享有广泛特权。
�(15)《中俄声明》——袁世凯与俄国签订,规定中国政府不能在外蒙古设治、驻军和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