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一下察举制
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它确立于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
察举制不同于以前先秦时期的世袭制和从隋唐时建立的科举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察举制概述
到了汉代,为了适应国家统治的需要,建立了一整套选拔官吏的制度,名为「察举制」。察举是自下而上推选人才的制度,也叫「选举」。汉高祖刘邦首下求贤诏,要求郡国推荐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开「察举制」先河。惠帝、吕后(二人执政时间为公元前194年—前180年)诏举「孝弟力田」,察举开始有了科目。
汉代察举制度,严格地说是从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开始,他下诏要求「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并且定下了「对策」(考试)和等第。武帝时「察举制」达到完备,各种规定相继推出。其后,各种科目不断充实,特别是有了统一的选才标准和考试办法。
考试是汉代察举制度的重要环节。被举者经考试后,由政府量才录用,这样既保证了选才标准能贯彻实行,选出真正的人才,还能保证竞争的相对公平,令下层人士有进入国家管理层的可能。随着考试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到隋唐以后更发展成「科举制度」,这一制度实行了1300年之久,成为中国重要的选官制度。
2018-06-11 广告
2013-11-25
汉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是一种由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这是两汉选用官吏最主要的途径之一。
前 196 年,汉高祖刘邦下求贤诏,令从郡国推举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开汉代察举制度的先河。把察举作为选官的一项制度是从文帝开始的。文帝前元二年(前 178)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十五年又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汉书·文帝纪》)。汉武帝进一步把察举发展为一种比较完备的选官制度。一是对于察举人才的标准有了明确的新规定,凡儒家以外的各家均不得举,开创了以儒术取士的标准。二是取士包括德行、学问、法令、谋略四个方面的内容。三是察举分岁举和诏举两类。岁举为常科,每年推举。科目有孝廉和秀才。孝廉始为孝与廉两科,后来连称为一科。察孝廉的对象是地方六百石以下的官吏和通晓儒家经书的儒生,由郡国每年向中央推举,其出路是到中央任郎官。有名额限制,东汉和帝时制凡满 20 万人的郡国每年举一人,不满 20万人的两年举一人,不满 10 万人的三年举一人。边境地区郡国人少,10 万人以上则可以岁举一人。孝廉的出路最多的是在皇帝身边当郎官,然后再由郎迁中央或地方官吏。举孝廉是察举常科的主要科目,是入仕的正途。举秀才的对象为现任官吏。到东汉为避刘秀讳,改秀才为茂才。茂才由州推举,所以人数比孝廉少得多。茂才的出路大多充任地方县令,比孝廉任用为重,但名额少。诏举,是由皇帝下诏察举人才,是临时性的特科。其特点是:诏举常在灾异之后举行。诏举人数不限,由诏令临时规定。诏举科目很多,也不固定,能把有专门才能的人推举出来。无论岁举孝廉、秀才还是诏举贤良文学,到中央以后均需经过考试。考试办法有对策(命题考试)和射策(抽签考试)两种。对策多用于考试举士,射策多用于考试博士弟子。凡属诏令推举之士一般是由天子策试;郡国岁举之孝廉、秀才则由三公府考试。儒生考经学,官吏考举奏,通过考试选出优等生,报皇帝录用。考试实际是量才录用。察举制在西汉到东汉初曾起过重要作用,为封建国家选拔了大批有用之才。以后随着政治日益腐败,察举不实的现象渐趋严重。到东汉晚期,已成为豪强或官吏安插私人的工具,完全失去了网罗人才的作用。
东汉时期,察举制注重孝廉一科。察举主要根据人才在地方上的声望,称为乡举里选。随着地方豪强势力的发展,封建国家的行政组织日趋瘫痪,声望影响逐渐被官僚家族所支配,门第望族成为选举的主要依据,累世公卿的世家地主因此形成并发展起来。
2013-11-25
战国时随“世卿世禄”制度的衰落,通过官员推荐来选录官吏已经成为比较普遍的趋势。西汉初年(前196),汉高祖刘邦听从儒生陆贾关于“马上得天下,安能马上治之”的告诫,下诏求取“贤者智能”之士,命令丞相、诸侯王、郡守等各级长官向朝廷举荐本地的贤能之士。如果有贤能之士而没有得到举荐,那么地方长官要受到处分。汉文帝二年(前178)下诏“二三执政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十五年,又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被举者百余人参加对策,并根据等第授予官职。特科察举的制度因此正式确立,虽然这时并没有明显地提出吏民同举,而很可能只是举吏。汉武帝时,董仲舒在著名的“天人三策”中认为:“夫长吏多出于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选郎吏,又以富赀,未必贤也。且古所谓功者,以任官称职为差,非谓积日累久也……今则不然,累日以取贵,积久以致官,是以廉耻贸乱,贤不肖混淆也”,并提出建议“请令诸侯、列卿、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以给宿卫,且以观大臣之能;所贡贤者有赏,不肖者有罚。夫如是,诸侯、吏二千石皆尽心于求贤,天下之士可得而官使也”。武帝采纳了他的建议,于元光元年(前134)下诏郡国每年察举孝者、廉者各一人。不久,这种察举就通称为孝廉,并成为汉代察举制中最为重要的岁举科目。到西汉后期,形成了察举中的“丞相故事,四科取士”的标准: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兴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
汉代的特科,后来又发展出文学、方正、至孝、有道、敦朴、治剧、勇猛知兵法、明阴阳灾异等等。特科中,贤良、方正、有道、敦朴、明阴阳灾异等科的应举者要参加对策,按皇帝指定的策题发表对政事的见解;明经科则要参加射策,即经术考试,然后方得除授、汉代的岁举,除孝廉外还有廉吏等科。秀才最初为特举,灾西汉后期成了岁举,举主为刺史,遂形成州举秀才、郡举孝廉得体制。东汉因为避光武帝刘秀的名讳,秀才改称茂才。地位最高的是贤良方正科,察举人数最多的是孝廉科,前者为特科,后者为常科,而秀才科在地位、性质和察举人数三方面都介于前两科之间。
孝廉举至中央后,按制度并不立即授以实职,而是入郎署为郎官,承担宫廷宿卫,目的是使之“观大臣之能”,熟悉朝廷行政事务。然后经选拔,才能被任命为地方的县令、长、相,或中央的有关官职。东汉初年王朝规定,除少数德行优异者外,孝廉举前都应有担任郡县属吏的经历,以保证其真正具有行政经验。和帝时,改为按郡国人口比例来确定察举员额,每二十万人每年举孝廉一人,以此递增;不足二十万者每两年一人,不足十万者每三年一人。顺帝阳嘉元年(132),根据尚书令左雄的建议,规定应孝廉举者必须年满四十岁;同时又制定了“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这一重要制度,即中央对儒生出身的孝廉,要考试经术,文吏出身的则考试笺奏。由此,岁举一途遂出现了正规的考试之法,孝廉科因而也由一种地方长官的推荐制度,开始变为中央考试制度,最终为一种中央设科招考、士人自由投考的科举制度做了准备。
从西汉到东汉初,察举的实施比较严格,被举者如果被发现不符荐举标准,举主要承担责任,会被贬秩、免官。从而为统治者不拘一格选拔人才提供了良好得制度保障,充分地保证了王朝对人才的需求,比如汉武帝一朝就是人才济济,根据《汉书·倪宽传》的记载,儒家学者有公孙弘、董仲舒、倪宽;道德楷模有石建、石庆;识别人才的专家有韩安国、郑当时;法律/司法专家有赵禹、张汤;文学家有司马迁、司马相如;演说家有东方朔、枚皋;应变的人才有严助、朱买臣;天文学家有唐都、洛下闳;音律专家有李延年;外交使臣有张骞、苏武;军事人才有卫青、霍去病。魏晋南北朝时期,察举仍是基本的入仕途径之一。曹魏文帝黄初年间改察举员额为各郡每十万人每年举孝廉一人,又废除了限年四十之制。西晋初年王朝定制,秀才科也要进行对策,五策皆通方能拜为郎中。至此,察举形成了秀才对策而孝廉试经,以策论、经术二途每岁考士的格局。从曹魏开始,门阀士族势力日益发展,与之相适应,在选官上产生了九品中正制。作为汉代入仕主要途径的察举制,其地位渐渐开始下降,东晋时察举已非常衰落。南北朝时曾一度复兴,但这个时候的察举特别是秀才科,大多为门阀士族所占据。北朝后期,随门阀士族的衰落,察举中的普通士人再度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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