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律案例,麻烦分析分析,提前谢谢了!
•【案例】某甲在某公园游览时,丢失价值5000元的进口手表一块。某乙拾得将表交公安机关招领。招领期满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表拍卖,被丙购得。某丙在商店购物时,该...
•【案例】某甲在某公园游览时,丢失价值5000元的进口手表一块。某乙拾得将表交公安机关招领。招领期满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表拍卖,被丙购得。某丙在商店购物时,该表被小偷盗去。某丁从小偷处购得此表后不久又遗失,被人拾得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招领失物时,某丁、某丙、某甲均到公安机关认领该表,三人发生争议,诉诸法院。
•问:本案中谁有权取得该表?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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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丁享有该表的所有权。
本案并未说某丁知道该表是小偷偷来的,故某丁是善意的第三人,是可以取得该表的所有权的。
在我国的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盗窃物是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但是立法对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长期以来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只是在2005年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一十二条做了如下规定:“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并未说某丁知道该表是小偷偷来的,故某丁是善意的第三人,是可以取得该表的所有权的。
在我国的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盗窃物是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但是立法对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长期以来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只是在2005年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一十二条做了如下规定:“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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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丙有所有权。
某甲怠于行使权利,丧失了所有权。
某丁并不是从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购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某甲怠于行使权利,丧失了所有权。
某丁并不是从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购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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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丁有权取得,但前提是其从小偷处购得时不知为赃物。
若某丁因明知为赃物而购买致某丁无权取得,则某丙有权取得,因其为合法竞拍购得。
某甲无权取得手表,但有权取得拍卖款。
若某丁因明知为赃物而购买致某丁无权取得,则某丙有权取得,因其为合法竞拍购得。
某甲无权取得手表,但有权取得拍卖款。
追问
老师不是这样讲的,说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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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招领后 拍卖 所有权归丙了。偷得和拾的 都不能使所有权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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