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维修费由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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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
日常维护费用应由物业公司
从收取的物业费中支出
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新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七十五条规定,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其更新和改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由业主承担,政府可以给予补贴。
一、物业服务公司断章取义多收费
现在有部分物业服务公司断章取义,公开对业主发布征收住宅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维保费通知,其理由只抓住“所需资金由业主承担”这一句话。属于巧立名目多收费,变相地增加物业服务费。
二、业主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拒绝交纳所谓的“维保费”
一是《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明确。第七十五条是规定,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其更新和改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由业主承担,政府可以给予补贴。
第七十五条还规定,本条例施行后受让土地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该资金归业主所有,纳入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执行第七十五条不应当断章取义只讲对物业有利的其中一句话。
二是《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作出具体规定。另外,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了《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中,第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一般由下列因素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三)清洁卫生费用;
(四)绿化养护费用;
(五)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管理费分摊;
(十)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十一)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消防设施、楼道照明、路灯、道路、绿地、水泵、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由此两条可以看出,业主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中已经包含了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物业公司不应当另外再收取所谓的“维保费”。
三是带电梯高层住宅本身已经征收了电梯等维护保养费用。江苏省各地级市政府物价部门在规定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等级标准中,已经按照有无电梯来核定相关费用。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每月每平方产权证登记面积)
一级无电梯0.25元/平方米,有电梯0.35元/平方米。
二级无电梯0.35元/平方米,有电梯0.45元/平方米。
三级无电梯0.45元/平方米,有电梯0.55元/平方米。
四级无电梯0.55元/平方米,有电梯0.65元/平方米。
五级无电梯0.70元/平方米,有电梯0.80元/平方米。
说明:以上有电梯住宅的收费标准不含电梯使用的电费分摊。
因此,电梯的维保费应当由物业服务公司从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不应作为增加物业服务费的一个借口。业主也应多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也就是说:“业主既然已交了公共维修基金,当公共设施需要维修时,只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就应该动用公共维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