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瘟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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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瘟防治技术规范 猪瘟(classical swine fever, csf)是由黄病毒科瘟病毒属猪瘟病毒引起的一种高度接触性、出血性和致死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猪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猪瘟的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置、疫情监测、预防措施、控制和消灭标准等。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猪(含驯养的野猪)的饲养、经营及其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依据本病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可作出初步诊断,确诊需做病原分离与鉴定。 2.1 流行特点 猪是本病唯一的自然宿主,发病猪和带毒猪是本病的传染源,不同年龄、性别、品种的猪均易感。一年四季均可发生。感染猪在发病前即能通过分泌物和排泄物排毒,并持续整个病程。与感染猪直接接触是本病传播的主要方式,病毒也可通过精液、胚胎、猪肉和泔水等传播,人、其它动物如鼠类和昆虫、器具等均可成为重要传播媒介。感染和带毒母猪在怀孕期可通过胎盘将病毒传播给胎儿,导致新生仔猪发病或产生免疫耐受。 2.2 临床症状 2.2.1 本规范规定本病潜伏期为3-10天,隐性感染可长期带毒。 根据临床症状可将本病分为急性、亚急性、慢性和隐性感染四种类型。 2.2.2 典型症状 2.2.2.1 发病急、死亡率高; 2.2.2.2 体温通常升至41℃以上、厌食、畏寒; 2.2.2.3 先便秘后腹泻,或便秘和腹泻交替出现; 2.2.2.4 腹部皮下、鼻镜、耳尖、四肢内侧均可出现紫色出血斑点,指压不褪色,眼结膜和口腔黏膜可见出血点。 2.3 病理变化 2.3.1 淋巴结水肿、出血,呈现大理石样变; 2.3.2 肾脏呈土黄色,表面可见针尖状出血点; 2.3.3 全身浆膜、黏膜和心脏、膀胱、胆囊、扁桃体均可见出血点和出血斑,脾脏边缘出现梗死灶; 2.3.4 脾不肿大,边缘有暗紫色突出表面的出血性梗死; 2.3.5 慢性猪瘟在回肠末端、盲肠和结肠常见“钮扣状”溃疡。 2.4 实验室诊断 实验室病原学诊断必须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2.4.1 病原分离与鉴定 2.4.1.1 病原分离、鉴定可用细胞培养法; 2.4.1.2 病原鉴定也可采用猪瘟荧光抗体染色法,细胞浆出现特异性的荧光; 2.4.1.3 兔体交互免疫试验; 2.4.1.4 猪瘟病毒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主要用于临床诊断与病原监测。 2.4.1.5 猪瘟抗原双抗体夹心elisa检测法:主要用于临床诊断与病原监测。 2.4.2 血清学检测 2.4.2.1 猪瘟病毒抗体阻断elisa检测法; 2.4.2.2 猪瘟荧光抗体病毒中和试验: 2.4.2.3 猪瘟中和试验方法。 2.5 结果判定 2.5.1 疑似猪瘟 符合猪瘟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 2.5.2 确诊 非免疫猪符合结果判定2.5.1,且符合血清学诊断2.4.2.1、2.4.2.2、2.4.2.3之一,或符合病原学诊断2.4.1.1、2.4.1.2、2.4.1.3、2.4.1.4、2.4.1.5之一的; 免疫猪符合结果2.5.1,且符合病原学诊断2.4.1.1、2.4.1.2、2.4.1.3、2.4.1.4、2.4.1.5之一的。 3 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疑似本病的猪,都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按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疫情处理 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剖检病变,结合血清学检测做出的临床诊断结果可作为疫情处理的依据。 4.1 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猪瘟疫情报告后,应及时派员到现场诊断,根据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等初步诊断为疑似猪瘟时,应立即对病猪及同群猪采取隔离、消毒、限制移动等临时性措施。同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必要时将样品送国家猪瘟参考实验室确诊。 4.2 确诊为猪瘟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并通报毗邻地区。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确诊结果,确认猪瘟疫情。 4.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为病猪和带毒猪所在的地点。一般指病猪或带毒猪所在的猪场、屠宰厂或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是指疫点边缘外延3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等因素。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2.2 封锁 由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做出决定。 4.2.3 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疫点:扑杀所有的病猪和带毒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按照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均需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见附件);限制人员出入,严禁车辆进出,严禁猪只及其产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 疫区:对疫区进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对易感猪只实施紧急强制免疫,确保达到免疫保护水平;停止疫区内猪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禁止易感猪只及其产品运出;对猪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受威胁区:对易感猪只(未免或免疫未达到免疫保护水平)实施紧急强制免疫,确保达到免疫保护水平;对猪只实行疫情监测和免疫效果监测。 4.2.4 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猪群必须进行临床检查和病原学监测。 4.2.5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运)出的猪只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当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按照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2.6 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的猪按规定进行处理,疫区内没有新的病例发生,彻底消毒10天后,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封锁令发布机关解除封锁。 4.2.7 疫情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归档。 5 预防与控制 以免疫为主,采取“扑杀和免疫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5.1 饲养管理与环境控制 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15号令)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种猪调运检疫管理。 5.2 消毒 各饲养场、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严格的卫生(消毒)管理制度,做好杀虫、灭鼠工作(见附件9)。 5.3 免疫和净化 5.3.1 免疫 国家对猪瘟实行全面免疫政策。 预防免疫按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 所用疫苗必须是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猪瘟疫苗。 5.3.2 净化 对种猪场和规模养殖场的种猪定期采样进行病原学检测,对检测阳性猪及时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以逐步净化猪瘟。 5.4 监测和预警 5.4.1 监测方法 非免疫区域:以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为主,结合病原鉴定。 免疫区域:以病原监测为主,结合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 5.4.2 监测范围、数量和时间 对于各类种猪场每年要逐头监测两次;商品猪场每年监测两次,抽查比例不低于0.1%,最低不少于20头;散养猪不定期抽查。或按照农业部年度监测计划执行。 5.4.3 监测报告 监测结果要及时汇总,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5.4.4 预警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5.5 消毒 饲养场、屠宰厂(场)、交易市场、运输工具等要建立并实施严格的消毒制度。 5.6 检疫 5.6.1 产地检疫 生猪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必须及时派员到场/户实施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6.2 屠宰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生猪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检疫合格并加盖(封)检疫标志后方可出厂/场,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5.6.3 种猪异地调运检疫 跨省调运种猪时,应先到调入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调出地进行检疫,检疫合格方可调运。到达后须隔离饲养10天以上,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 控制和消灭标准 6.1 免疫无猪瘟区 6.1.1 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6.1.2 有定期、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6.1.3 该区域在过去3年内未发生过猪瘟。 6.1.4 该区域和缓冲带实施强制免疫,免疫密度100%,所用疫苗必须符合国家兽医主管部门规定。 6.1.5 该区域和缓冲带须具有运行有效的监测体系,过去2年内实施疫病和免疫效果监测,未检出病原,免疫效果确实。 6.1.6 所有的报告,免疫、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详实、准确、齐全。 若免疫无猪瘟区内发生猪瘟时,最后一例病猪扑杀后12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免疫无猪瘟区。 6.2 非免疫无猪瘟区 6.2.1 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6.2.2 有定期、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6.2.3 在过去2年内没有发生过猪瘟,并且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进行过免疫接种;另外,该地区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免疫接种过的猪。 6.2.4 在该区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和监测区,过去2年内实施疫病监测,未检出病原。 6.2.5 所有的报告、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详实、准确、齐全。 若非免疫无猪瘟区发生猪瘟后,在采取扑杀措施及血清学监测的情况下,最后一例病猪扑杀后6个月;或在采取扑杀措施、血清学监测及紧急免疫的情况下,最后一例免疫猪被屠宰后6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和血清学检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非免疫无猪瘟区。 附件 消毒 1 药品种类 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猪瘟病毒有效的,如烧碱、醛类、氧化剂类、氯制剂类、双季胺盐类等。 2 消毒范围 猪舍地面及内外墙壁,舍外环境,饲养、饮水等用具,运输等设施设备以及其它一切可能被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3 消毒前的准备 3.1 消毒前必须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3.2 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猪瘟病毒有效的; 3.3 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4 消毒方法 4.1 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 4.2 猪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4.3 养猪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4.4 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4.5 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4.6 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4.7 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消毒; 4.8 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以及区域内池塘等水域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避免造成污染。
2019-02-22 · 农业农村部直属的大型综合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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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目前,对于该病还没有有效的治疗方法,主要靠平时的预防。具体措施有:①定期预防注射,每年春、秋两季,除对成年猪普遍进行一次猪瘟兔化弱毒疫苗注射外,对断奶仔猪及新购进的猪都要及时防疫注射。将猪瘟兔化弱毒疫苗按瓶签说明加生理盐水稀释,大、小猪一律肌内注射1毫升,注射后4天即可产生免疫力。②猪瘟常发疫区,仔猪出生后25~30日龄注射一次,55~60日龄仔猪断奶后再注射一次,保护率可达100%。③给怀孕母猪注射疫苗,能增强母子抵抗猪瘟病毒的能力。一般于母猪分娩前一个半月进行一次预防注射。④紧急免疫接种,在已发生疫情的猪群中,做紧急预防注射,能起到控制疫情和防止疫情蔓延的作用,注射时可先从周围无病区和无病猪舍的猪开始,后注射同群猪,病猪一般不注射。为加强免疫力,注射时可适当增加剂量。⑤加强饲养管理,定期进行猪圈消毒,提高猪群整体抗病力,杜绝从疫区购猪。新购入的猪应隔离观察30天,证实无病,并注射猪瘟疫苗后方可混群。⑥在猪瘟流行期间,饲养用具每隔3~5天消毒一次。病猪消毒后,彻底消除粪便、污物,铲除表土,垫上新土,猪粪应堆积发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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