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急)
我是2009年12月份发生的交通事故,当时我沿马路自南向北正常行驶,一公交车超车后甩尾过大带到我的电瓶车,导致我摔倒致左肩锁骨错位,并伴有粉碎性骨折。公交车当场驶离,我倒...
我是2009年12月份发生的交通事故,当时我沿马路自南向北正常行驶,一公交车超车后甩尾过大带到我的电瓶车,导致我摔倒致左肩锁骨错位,并伴有粉碎性骨折。公交车当场驶离,我倒地时未看清车牌号,仅过路群众看到为某公交线路。后经交警大队调查并做痕迹报告,认定对方全责,当时拿认定书时,肇事司机还拒不认错。
出院后3个月,我去做了伤残鉴定为十级,且上面写道“酌情给予治疗休息期12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70日(含内固定物取出术)。注:被鉴定人取出固定物,遵医嘱进行治疗,赔偿时应考虑其费用”。按此认定书,我向公交公司提出了以下赔偿要求:
1、一期手术及后续复诊所产生的实际医疗费,按实数报销;
2、误工费=(未税未扣金月薪/21.75)*(120天+两次开刀实际住院天数)
3、年度奖金=未税未扣金月薪*2月(可开单位证明)
4、住院伙食补贴=20元/天*实际天数
5、营养费=40元/天*60天
6、护理费--由母亲护理=(母亲月工资证明/21.75)*70天
7、一期住院期间交通费=实数报销
8、伤残赔偿金=28838*20*10%
9、二期手术及后续复诊所产生的医疗费=7000元(亦可在二次实际产生后实报实销)
10、电瓶车停车费=实际产生费用,交警大队有票据
11、电瓶车停车费=实际产生费用,维修点有票据
12、二期住院期间交通费=300元(亦可在二次实际产生后实报实销)
13、事故发生时损坏玉镯一枚,票据遗失,现提出600元赔偿(有断玉为证
)
14、精神损失费=5000
请高手帮我看一下还有什么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吗?其中初次与公交公司交涉下来有疑问的是以下几点:
2、误工费=他强调只按单位在一期手术期间开出的误工证明来计算,不算二次手术治疗休息期???
3、年度奖金不存在补偿,可是我本身是做业务的,奖金是我收入的一部分
5、营养费60天&护理费70天,公交公司向我说明的一点是已计入伤残赔偿金,三级评定不重复计算,怪不?
14、精神损失费不进行赔偿,除非你打官司
其实我还想提出整容费,伤口就在左锁骨处,长达9厘米,夏天基本只能穿衬衫,不能穿大圆领或V领(吾是女生),不知道有这个法律依据不?
最后,公交公司的人反复跟我强调,什么交警大队判案证据不充分,没做到位,司机要吵着申诉,当然,我当他放气……有本事你先到法院把交警大队告了,告他办案不公。
另外,签署认定书时,交警也有提到当时司机没觉察到有撞人,不属于逃逸。
我想如果是要闹到法庭上的话,我肯定先告司机刑事罪,而不是民事纠纷,不知可行不?
请各位大侠发表高论,小妹在此先谢过了!
我没有找到律师咨询,只是从网上摘录七拼八揍得来的信息整理而来,所以需要各位专业的意见。 展开
出院后3个月,我去做了伤残鉴定为十级,且上面写道“酌情给予治疗休息期12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70日(含内固定物取出术)。注:被鉴定人取出固定物,遵医嘱进行治疗,赔偿时应考虑其费用”。按此认定书,我向公交公司提出了以下赔偿要求:
1、一期手术及后续复诊所产生的实际医疗费,按实数报销;
2、误工费=(未税未扣金月薪/21.75)*(120天+两次开刀实际住院天数)
3、年度奖金=未税未扣金月薪*2月(可开单位证明)
4、住院伙食补贴=20元/天*实际天数
5、营养费=40元/天*60天
6、护理费--由母亲护理=(母亲月工资证明/21.75)*70天
7、一期住院期间交通费=实数报销
8、伤残赔偿金=28838*20*10%
9、二期手术及后续复诊所产生的医疗费=7000元(亦可在二次实际产生后实报实销)
10、电瓶车停车费=实际产生费用,交警大队有票据
11、电瓶车停车费=实际产生费用,维修点有票据
12、二期住院期间交通费=300元(亦可在二次实际产生后实报实销)
13、事故发生时损坏玉镯一枚,票据遗失,现提出600元赔偿(有断玉为证
)
14、精神损失费=5000
请高手帮我看一下还有什么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吗?其中初次与公交公司交涉下来有疑问的是以下几点:
2、误工费=他强调只按单位在一期手术期间开出的误工证明来计算,不算二次手术治疗休息期???
3、年度奖金不存在补偿,可是我本身是做业务的,奖金是我收入的一部分
5、营养费60天&护理费70天,公交公司向我说明的一点是已计入伤残赔偿金,三级评定不重复计算,怪不?
14、精神损失费不进行赔偿,除非你打官司
其实我还想提出整容费,伤口就在左锁骨处,长达9厘米,夏天基本只能穿衬衫,不能穿大圆领或V领(吾是女生),不知道有这个法律依据不?
最后,公交公司的人反复跟我强调,什么交警大队判案证据不充分,没做到位,司机要吵着申诉,当然,我当他放气……有本事你先到法院把交警大队告了,告他办案不公。
另外,签署认定书时,交警也有提到当时司机没觉察到有撞人,不属于逃逸。
我想如果是要闹到法庭上的话,我肯定先告司机刑事罪,而不是民事纠纷,不知可行不?
请各位大侠发表高论,小妹在此先谢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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