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问题上,国家,生产经营和消费者应如何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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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国家应当加强监管机制,生产经营者要合法经营,消费者要正常维权。
具体 《食品安全法》有明确的规定: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具体 《食品安全法》有明确的规定: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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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要加大监管力度,生产企业要守法经营,做良心工程,消费者购买时要看有无QS标志,生产有效期等相关企业信息。
用法律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我们不能去抱怨政府,政府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对于制造不安全食品者也有严厉的惩罚。商家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极力表白自己的诚信。无论是政府严格的管理制度还是商家先进的技术手段,都未能制止不安全食品毒害广大民众,反而是愈演愈烈。那么我们应当放开视野,寻找其他解决办法。
法律是人们需要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维护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它的功能本来就是对公共秩序的管理。我们大部分人被灌输的概念是:“法律是统治阶级意识的表现,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也许是对法律错误的解释让人们忽略了法律的存在,忘记了从法律制度上去治理不安全食品问题,其实法律对此原本就有一套完善管理措施:
1.给予不安全食品制造者严厉的经济制裁,让其得不偿失
“治乱世用重刑”这是古代法学家们朴素的观点,尽管本人不赞同严刑苛法,但是对于民事领域,本人认为还是需要用“重刑”——高额的经济制裁。人都是经济动物,做任何事之前都会从经济上进行考量,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就去做,小于成本则不做。食品生产销售各环节的商家们更是具有经济头脑的商人,商人追求的是经济上的利益,在我国制造不安全食品虽然会被行政机关进行处罚(行政处罚的数额一般只有几万元),并且可能会被判处刑罚,但是在经济上他们获得的巨大收益仍然大于所受的处罚(付出的成本),显然行政处罚和刑罚并不能有效制止他们的不法行为。上面分析了商家制造不安全食品的原始动力是获得高额的利益,那么我们就对其进行经济上的制裁,给予高额的处罚,不仅让他们得不偿失,而且使其倾家荡产(企业破产),消除其制造不安全食品的原始动力,从根源上斩断其罪恶之手。
2.让消费者人人成为监督者
消费者是食品的最终需求者,所有不安全食品的终极消费对象,消费者在第一时间接触不安全的食品,消费者其实就是我们每一个普通的公众,人数极为庞大,所有的公众都成为不安全食品的监督者,将使不安全食品无所遁形。同时消费者又是不安全食品的最终受害人,他们有积极性去维护自己的权益。理论上讲食品安全监督应该是政府份内的事情,如果转嫁给消费者,似乎不太妥当,另外监督是要支付成本的,我们不能让消费者承担本来由政府承担的成本。另一方面消费者作为受害者应当获得赔偿,那么我们可以将对制造者的处罚全部给予消费者,让最终受害者获得很大收益,促使消费者有足够的动力去监督食品安全,这样让人人都可以参与监督。
3.通过市场倒逼流通生产各环节,让看不见的手来推动
食品安全问题一般都是在最终环节爆发,最终环节上的销售商首当其冲要受到处罚,不用担心这不公平,只让最终环节的销售商承担责任,而真正的不安全食品的制造者逍遥法外。法律本来就有追偿制度,最终销售商完全可以向上个环节进行追偿,将高额的赔偿最终落实到真正的责任者身上,让真正的责任者受到了应有的处罚。因为每个环节的商家都是实际获益者,他们首先应当承担责任,不能轻易将责任推委,让商家承担相应的诉讼成本这是合理的。下一个环节的商人他们有义务,也有能力监控上个环节,他们是成本最低、最有效率的市场监控手段。
用法律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我们不能去抱怨政府,政府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对于制造不安全食品者也有严厉的惩罚。商家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极力表白自己的诚信。无论是政府严格的管理制度还是商家先进的技术手段,都未能制止不安全食品毒害广大民众,反而是愈演愈烈。那么我们应当放开视野,寻找其他解决办法。
法律是人们需要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维护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它的功能本来就是对公共秩序的管理。我们大部分人被灌输的概念是:“法律是统治阶级意识的表现,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也许是对法律错误的解释让人们忽略了法律的存在,忘记了从法律制度上去治理不安全食品问题,其实法律对此原本就有一套完善管理措施:
1.给予不安全食品制造者严厉的经济制裁,让其得不偿失
“治乱世用重刑”这是古代法学家们朴素的观点,尽管本人不赞同严刑苛法,但是对于民事领域,本人认为还是需要用“重刑”——高额的经济制裁。人都是经济动物,做任何事之前都会从经济上进行考量,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就去做,小于成本则不做。食品生产销售各环节的商家们更是具有经济头脑的商人,商人追求的是经济上的利益,在我国制造不安全食品虽然会被行政机关进行处罚(行政处罚的数额一般只有几万元),并且可能会被判处刑罚,但是在经济上他们获得的巨大收益仍然大于所受的处罚(付出的成本),显然行政处罚和刑罚并不能有效制止他们的不法行为。上面分析了商家制造不安全食品的原始动力是获得高额的利益,那么我们就对其进行经济上的制裁,给予高额的处罚,不仅让他们得不偿失,而且使其倾家荡产(企业破产),消除其制造不安全食品的原始动力,从根源上斩断其罪恶之手。
2.让消费者人人成为监督者
消费者是食品的最终需求者,所有不安全食品的终极消费对象,消费者在第一时间接触不安全的食品,消费者其实就是我们每一个普通的公众,人数极为庞大,所有的公众都成为不安全食品的监督者,将使不安全食品无所遁形。同时消费者又是不安全食品的最终受害人,他们有积极性去维护自己的权益。理论上讲食品安全监督应该是政府份内的事情,如果转嫁给消费者,似乎不太妥当,另外监督是要支付成本的,我们不能让消费者承担本来由政府承担的成本。另一方面消费者作为受害者应当获得赔偿,那么我们可以将对制造者的处罚全部给予消费者,让最终受害者获得很大收益,促使消费者有足够的动力去监督食品安全,这样让人人都可以参与监督。
3.通过市场倒逼流通生产各环节,让看不见的手来推动
食品安全问题一般都是在最终环节爆发,最终环节上的销售商首当其冲要受到处罚,不用担心这不公平,只让最终环节的销售商承担责任,而真正的不安全食品的制造者逍遥法外。法律本来就有追偿制度,最终销售商完全可以向上个环节进行追偿,将高额的赔偿最终落实到真正的责任者身上,让真正的责任者受到了应有的处罚。因为每个环节的商家都是实际获益者,他们首先应当承担责任,不能轻易将责任推委,让商家承担相应的诉讼成本这是合理的。下一个环节的商人他们有义务,也有能力监控上个环节,他们是成本最低、最有效率的市场监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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