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劵化中pe需要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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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本市场发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日益增多,创新形式多样,近期“PE+上市公司”的投资模式引起市场广泛关注,部分上市公司公告收到了交易所问询函。对此,证监会在6日的例行发布会上进行了详细解读,并表示对“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的监管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在合法合规范围内,尽可能让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同时,为防范该种投资模式可能出现的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现象,将加大监管力度。
对于“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证监会表示,PE机构通常会获取上市公司部分股权,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成为不足5%的小股东,另一种是成为有较大影响力的股东,如第二大股东。然后PE机构和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通过成立并购基金或设立公司等方式搭建并购平台,或者双方直接签订市值管理协议或并购顾问协议约定利益分配方式,捆绑成利益共同体。PE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的经营战略寻找并购标的,进行控股型收购。最后,二者联合管理并购标的,并在约定时间将其出售给上市公司。
并购基金结构复杂多样,通常采取有限合伙的法律形式,PE机构与上市公司充分分享对并购基金的管理权限。PE机构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并兼任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可担任有限合伙人(LP),也可与PE机构共同担任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可参与出资,成为基金普通合伙人;剩余资金由PE机构负责对外募集。
“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有以下特点:第一,PE机构和上市公司联合运作。PE机构和上市公司深入合作,通过成立并购基金或签订市值管理协议绑定利益主体;第二,此类投资模式设立并购基金进行收购属于杠杆收购,双方只需根据项目进度逐期支付部分资金,剩余资金由外部募集,从而达到扩大杠杆的目的;第三,以退定投。PE机构在投资之初就锁定了特定上市公司作为退出渠道,减少未来并购时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对于这一模式受到广泛关注,证监会认为,首先,近年来股权投资行业深入调整,企业上市通道仍是一种稀缺资源,PE机构通过IPO的方式退出受阻,并购成为又一退出通道;其次,这种投资模式有利于企业借助PE机构在财务顾问、选择优质项目方面的专业优势,实现基于产业整合意图的并购。
证监会表示,“PE+上市公司”模式作为市场创新,有利于促进并购重组市场化发展,有效整合各类市场资源,促进上市公司积极利用并购重组实现产业转型和升级。同时,并购基金通过外部融资,放大杠杆,有利于提高资本运作效率。对于PE机构来讲,提前锁定特定上市公司作为退出渠道,提高了PE投资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最后还能分享上市公司重组整合收益。
但是,部分并购基金对资产的增值管理仅仅是实现高额回报的一种手段,利用“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单纯以抬高上市公司股价为目的,追逐市场热点寻找标的,未充分考虑与上市公司主业的整合和日后发展方向。虽然在短期内上市公司股价上升,但长期重组效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风险。同时,“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中,PE机构与上市公司绑定利益主体,容易导致上市公司高管为实现自身利益,不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以损害上市公司长远发展为代价,通过制造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利好消息,制造炒作题材推高股价并从中套利,不着力发展主业,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另外,由于和上市公司是合作关系,PE机构在接触项目的过程中掌握到的内幕信息要比以往深入得多,一定程度上知道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上市公司的并购标的和方向,容易发生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现象,隐藏了巨大的法律与道德风险。
证监会表示,对于“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的监管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在合法合规范围内,尽可能地让市场主体自主决定。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其在上市公司产业转型和升级中发挥正面作用。同时,为防范该种投资模式可能出现的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现象,将加大监管力度,依据《上市公司收购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强化“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下权益变动、签订市值管理协议、关联交易等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严厉打击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任何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维护好市场秩序和市场稳定。
对于“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证监会表示,PE机构通常会获取上市公司部分股权,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成为不足5%的小股东,另一种是成为有较大影响力的股东,如第二大股东。然后PE机构和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通过成立并购基金或设立公司等方式搭建并购平台,或者双方直接签订市值管理协议或并购顾问协议约定利益分配方式,捆绑成利益共同体。PE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的经营战略寻找并购标的,进行控股型收购。最后,二者联合管理并购标的,并在约定时间将其出售给上市公司。
并购基金结构复杂多样,通常采取有限合伙的法律形式,PE机构与上市公司充分分享对并购基金的管理权限。PE机构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并兼任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可担任有限合伙人(LP),也可与PE机构共同担任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可参与出资,成为基金普通合伙人;剩余资金由PE机构负责对外募集。
“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有以下特点:第一,PE机构和上市公司联合运作。PE机构和上市公司深入合作,通过成立并购基金或签订市值管理协议绑定利益主体;第二,此类投资模式设立并购基金进行收购属于杠杆收购,双方只需根据项目进度逐期支付部分资金,剩余资金由外部募集,从而达到扩大杠杆的目的;第三,以退定投。PE机构在投资之初就锁定了特定上市公司作为退出渠道,减少未来并购时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对于这一模式受到广泛关注,证监会认为,首先,近年来股权投资行业深入调整,企业上市通道仍是一种稀缺资源,PE机构通过IPO的方式退出受阻,并购成为又一退出通道;其次,这种投资模式有利于企业借助PE机构在财务顾问、选择优质项目方面的专业优势,实现基于产业整合意图的并购。
证监会表示,“PE+上市公司”模式作为市场创新,有利于促进并购重组市场化发展,有效整合各类市场资源,促进上市公司积极利用并购重组实现产业转型和升级。同时,并购基金通过外部融资,放大杠杆,有利于提高资本运作效率。对于PE机构来讲,提前锁定特定上市公司作为退出渠道,提高了PE投资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最后还能分享上市公司重组整合收益。
但是,部分并购基金对资产的增值管理仅仅是实现高额回报的一种手段,利用“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单纯以抬高上市公司股价为目的,追逐市场热点寻找标的,未充分考虑与上市公司主业的整合和日后发展方向。虽然在短期内上市公司股价上升,但长期重组效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风险。同时,“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中,PE机构与上市公司绑定利益主体,容易导致上市公司高管为实现自身利益,不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以损害上市公司长远发展为代价,通过制造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利好消息,制造炒作题材推高股价并从中套利,不着力发展主业,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另外,由于和上市公司是合作关系,PE机构在接触项目的过程中掌握到的内幕信息要比以往深入得多,一定程度上知道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上市公司的并购标的和方向,容易发生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现象,隐藏了巨大的法律与道德风险。
证监会表示,对于“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的监管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在合法合规范围内,尽可能地让市场主体自主决定。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其在上市公司产业转型和升级中发挥正面作用。同时,为防范该种投资模式可能出现的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现象,将加大监管力度,依据《上市公司收购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强化“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下权益变动、签订市值管理协议、关联交易等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严厉打击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任何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维护好市场秩序和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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