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海囗市户口美兰区灵山镇申请经济房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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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2015-2016海口最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价格以及流程》相关规定
  申请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包括各类经济实体、其他组织)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家庭收入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的下列人员可作为单身申请人提出申请:
  (一)离异不带子女的人员;
  (二)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三)未婚人员。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
  (二)已拥有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
  (三)已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
  (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过房产的。
  以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公房或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必须在入住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退出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拒不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原出售价格收回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海口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核。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委会在受理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三)公示。
  经调查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家庭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所在地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再次通过媒体发布公告的形式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限为15日。经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由受理申请所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批准。
  经两次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以下简称《准购通知书》)。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申请人家庭人口数核准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并在《准购通知书》中注明。
  (五)排序。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已取得《准购通知书》的申请人的购房需求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并在监察、公证部门的监督下公开进行电脑随机定号排序,根据房源情况发放《选房通知书》。未获得选房资格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对重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危房户等住房困难家庭应优先安排。
  (六)选房。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选购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对已取得《选房通知书》的申请人按排序号顺序公开进行电脑随机选购住房,申请人可在多个备选房源中选购一套住房;
  2.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场签署《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
  申请人拒绝选房、不签署《选房确认书》、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的,视同放弃本次购房资格。申请人放弃购房资格的,两年内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由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相应的产权证明,包括自有住房的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证明,无产权登记的证明。
  (三)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材料。未就业的,提供该家庭成员所居住地或户籍地镇(街道)或居委会出具的相关收入状况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年收入情况证明;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及上一年度相关税收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属本市城镇居民低保家庭、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孤老、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的,由属地民政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中属离、退休的,由发放离、退休金的银行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成员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核:
(一)自有住房产权已登记的,按登记的面积核定;
  (二)自有住房产权未登记的,按实测面积核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不得超过《准购通知书》注明的核准面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核准: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在3人以下(含3人)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为60平方米;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在4人以上(含4人)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为80平方米;
好啊871
2016-03-24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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