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的人物事件
2013年9月9日,据上海纪委市监察局消息,当前,上海市纪委对松江区委常委、副区长王军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王军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决定给予王军开除党籍处分;给予王军开除的行政处分由市监察局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另行作出;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有,1992年至2002年,王军利用担任徐汇区人民政府旅游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便利,将张某安排至区旅游办所属某贸易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并将区旅游办的办公室装修工程委托给张某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某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收受了张某给予的价值50万元的两根象牙。2007年至2013年,王军利用担任松江区副区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银行业务经营,以及在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审计中谋取利益,收受了时任上海松江某村镇银行董事长张某给予的30万元及价值9.8万元的兔年生肖金币一枚、价值2.18万元的熊猫金币一套,以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上海某房产有限公司总经理包某给予的现金100万元。 2014年2月28日上午9点30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松江区原副区长王军受贿案。公诉机关认为,王军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91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军在被采取调查措施期间,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提请法院依法审判。
王军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就王军收受上述财物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以及收受象牙的价值进行了辩解。
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判决。 2014年12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市松江区原副区长王军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军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50万元。
王军于1982年10月起担任上海徐汇区漕北街道办事处干部,于1992年6月起先后担任徐汇区旅游办副主任和主任,于2006年12月起至2013年案发担任上海松江区委常委、副区长。
在任职期间,王军利用担任徐汇区旅游办副主任和主任、松江区副区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作调动、承揽装修工程、筹建银行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以及个人被审计追责等事宜中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象牙、金币、现金等价值合计191万余元的财物。
2014年1月2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就王军受贿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军利用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价值191万余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王军在被采取相关调查措施期间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依法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结合其到案后能认罪、悔罪和全部受贿犯罪所得均已追缴等情节,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军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50万元;扣押在案的130万元、兔年生肖金币一枚、熊猫金币一套和两根象牙均予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