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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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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使你2009年12月31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简言之就是开始为他工作),那么到2010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之间应当建立劳动合同,没有建立的应当每个月付双倍的工资作为赔偿。并视为自2011年1月1日起,月用人单位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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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使你2009年12月31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简言之就是开始为他工作),那么到2010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之间应当建立劳动合同,没有建立的应当每个月付双倍的工资作为赔偿。并视为自2011年1月1日起,月用人单位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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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最多有11个月的双倍工资,且计算时间最早从2008.2月开始计算。
参加工作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第一个月也是不计算双倍工资的。
参加工作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第一个月也是不计算双倍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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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一个月可以免责,不需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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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张双倍工资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应当支付12个月;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有一个月的免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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