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附录A(规范性附录)快件赔偿规定
A.1赔付对象
快件赔付的对象应为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
A.2赔偿条件
在寄递过程中,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内件不符时,快递服务组织应予以赔偿。
属于下列情况的,快递服务组织可不负赔偿责任:
a)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快件损失的;
b)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保价快件除外);
c)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
A.3赔偿原则
A.3.1总则
快递服务组织与用户之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按以下原则执行。
A.3.2快件延误
延误的赔偿应为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由于延误导致内件直接价值丧失,应按照快件丢失或损毁进行赔偿。
A.3.3快件丢失
快件发生丢失时,应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此外,还应:
a)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应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b)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c)造成用户其他损失的,按照相关民事法律法规赔偿。
A.3.4快件损毁
快件损毁赔偿应主要包括:
a)完全损毁,指快件价值完全丧失,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
b)部分损毁,指快件价值部分丧失,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A.3.5内件不符
内件不符赔偿应主要包括:
a)内件品名与寄件人填写品名不符,按照完全损毁赔偿;
b)内件品名相同,数量和重量不符,按照部分损毁赔偿。
A.4索赔程序
A.4.1索赔申告
寄件人在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内件不符时,可以依据赔偿规定向快递服务组织提出索赔申告。快递服务组织应提供索赔申告单给寄件人,寄件人填写后递交给快递服务组织;。
A.4.2索赔受理
快递服务组织应在收到寄件人的索赔申告单24h内答复寄件人,并告知寄件人索赔处理时限。
A.4.3索赔处理时限
快递服务组织除了与寄件人有特殊约定外,索赔处理时限应不超过:
a)同城和国内异地快件为30个日历天;
b)港澳台快件为30个日历天;
c)国际快件为60个日历天。
A.4.4赔金支付
快递服务组织与寄件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支付赔金,与用户有约定的除外。
A.4.5索赔争议的解决
寄件人与快递服务组织就是否赔偿、赔偿金额或赔金支付等问题可先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依相关规定选择投诉、申诉、仲裁、诉讼等方式,如选择仲裁,应在收寄时约定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