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详细内容
一、明确职责,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认真履行对个人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落实账户实名制的指导、监督、检查。
各银行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要求,加强对个人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查,识别客户真实身份,不得为存款人开立假名和匿名账户;建立个人银行账户的跟踪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存款人账户信息资料变动情况;建立健全个人银行账户开立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及责任制,加强对临柜人员的培训和检查。
各银行应加强对存款人的信用管理,逐步完善存款人信用记录档案,对于不正当使用银行账户和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存款人,银行有权实施更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逐步实现同一存款人的各类银行账户在行内系统统一管理,鼓励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账户下办理多种银行业务;在严格遵守对存款人身份认证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可以对不同的存款人确定差别身份认证标准,并按照账户余额、交易频率、交易金额及风险程度等进行分类管理。
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存款人开户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开户银行。
二、关于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须出具的有效证件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存款人应出具以下有效证件: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二)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银行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
三、规范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应由开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开户银行营业网点不得委托非开户网点或其他机构代理开户。
存款人可以选择任一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银行不得通过与收、付款单位进行排他性合作,变相为客户指定开户银行。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为存款人指定开户银行。
代理他人开立银行账户的,银行应要求代理人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代理个人开户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示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书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规定内容以外,银行可根据需要,增加以下信息:国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有效期限、联系电话、邮寄地址、电子邮箱、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性质、职业、个人职位、供职于现任职单位的时间、前任职单位、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实际受益人等信息。
银行应通过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的以下事项:账户信息变更的处理、账户信息的使用与保密、可办理的业务种类和条件、账户的有效期限、账户超过有效期限的处理方式、账户管理费收取标准与方式、对账方式和频率、违约赔偿责任等。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个人存款实名制制度实施前开立的账户的处理。
2000年4月1日前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需要延续使用的,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存款人到开户银行办理第一笔业务时,存款人应当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存折、存单等,并出示账户管理制度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账户的重新确认。
在2000年4月1日前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不再延续使用的,存款人应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存折、存单等,并出示账户管理制度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销户手续。
(二)关于存单、存折、银行卡的挂失。
个人银行账户的存单、存折、银行卡等如有遗失,存款人可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开户银行受理存款人的挂失后,可与存款人约定在7个工作日以内,为存款人办理补领新存单、存折、银行卡或支取存款。
(三)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根据辖区内账户管理的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银行账户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并把银行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对账户监督管理的力度。
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账户记录等交易记录、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存款人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人民银行之前发布的有关账户管理制度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
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200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