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有关专利侵权问题的疑惑

最近受委托在进行一个研究项目的调研,碰到了一些有关专利的问题,由于不是很了解相关规定,所以想询问一下。项目是研究站立式轮椅的,这个东西涉及了一个基本的机构连接方式(四连杆... 最近受委托在进行一个研究项目的调研,碰到了一些有关专利的问题,由于不是很了解相关规定,所以想询问一下。

项目是研究站立式轮椅的,这个东西涉及了一个基本的机构连接方式(四连杆机构),轮椅需要使用这个机构将座椅抬起来。这个机构本身是经典机构,将其用于推动轮椅站立在1971年就有论文发表(其后也有大量的研究报告)。而我在国内却查到有人将这个注册为了专利(2005年左右,并且每个专利中都使用了这个机构,但是附属的东西略有不同)。

我想知道的是,如果我使用这个机构制作轮椅,是否构成侵权呢?对于这样早已发表的技术,是否能构成所谓的“公知技术”呢?我是不是可以用这个四连杆机构,只要不是所有其他的附属的器件都和专利中说明的不同就可以呢?

另外,我想知道专利的权利说明中一条一条的是“并且”的关系还是“或者”呢?也就是说,我是与他其中的一条相同就是侵权还是与他都相同(绝大部分相同)才算侵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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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特知识产权 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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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特知识产权:专利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直接向有关机构起诉。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3.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如需了解更多相关信息,可以咨询广州积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谢谢!
莘爱心01
2010-05-25 · TA获得超过183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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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专利保护的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为准,不是随便哪段话都可以拿来控告别人的。每个权利要求内记载的内容之间是并且的关系,缺一不可的。

其次,是否专利侵权,是要拿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来比较的,是产品与专利之间的比较。专利和专利之间不存在侵不侵权的问题,学术报告和专利之间也不存在侵不侵权的问题。

再其次,你需要清楚侵权判定中的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通俗一点来说,就是看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所有东西是否都能在你的产品中找到,如果可以,则产品属字面侵权,如果不可以,则有待用等同原则来进一步分析。
等同原则: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某些特征(A)不能直接从你的产品中找到,但你产品中有特征B,B这个特征与A特征相比,表面上虽不一样,但它们是采用大致相同的手段,实现大致相同的功能并能达到大致相同的效果。这时候,特征B与特征A是等同的,产品仍是侵权的,属于在等同原则下的侵权。
再次,只要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任一个特征从字面上看还是在等同原则下看,都在产品中找不到,则产品不侵权。所以,如果产品只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部分特征相同,而有一部分不相同也不等同,则不会有问题。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权利要求书中会有很多权利项,每一权利项都可以单独地用来控告侵权的。独立权利要求所界定的范围就是以它自己本身所记载的内容为准,从属权利要求所界定的范围是以它本身和它所依附的全部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共同决定的。例如:
1、一种XX, 包括特征A,其特征在于:还有特征B、C。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XX,其特征在于:包括特征D。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XX,其特征在于:包括特征E。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XX,其特征在于:包括特征F。
……
权利要求1是一个独立项,权利要求2-4是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1是以A、B、C的集合来确定保护范围。权利要求2是以A、B、C、D的集合来确定保护范围。权利要求3是以A、B、C、E集合来确定保护范围。权利要求4是以A、B、C、E、F的集合来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权利要求1、3、4的所有特征。
专利权方可用权利要求1来控告,也可以权利要求2来控告,等等。

相关规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如果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都能在产品中找到,则需查找专利申请前已经公开的资料,看有没有某一项资料单独地揭示了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所有东西。如果有,就可以主张产品为公知技术,不受该专利的影响。如果没有,则侵权可能性极大,这时可考虑向专利权方请求专利许可等。

现有技术抗辩的依据请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
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积特知识产权
2023-07-13 广告
专利保护是指在专利的有效期内,对专利进行保密和限制使用,以保护发明人或申请人的权益。以下是专利保护的一些特点:1. 专有权:专利保护给予发明人或申请人对他们的发明或专利的专有权,这包括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发明权利。2. 法律保护:专利保护... 点击进入详情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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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仔王国
2010-05-21 · TA获得超过336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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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1、如果你使用这个机构制作轮椅,仅仅用于研究或学术,不构成侵权。
2、早已发表的技术,属于公知技术。
3、可以再研究报告或学术报告中使用四连杆机构。
4、看你的意思应该是指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文书的关键部分。权利要求书中的各项权利要求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有的权利要求可以独立体现出该专利的技术特征,有的权利要求需要依从于独立权利要求才能体现出该专利的技术特征。
5、如果是用于研究和学术的话,不构成侵权;如果用于营利,则存在侵权的可能。
针对侵权的问题,补充说几句。
鉴于该专利已经获得授权,即该专利的权利人可以提出侵权索赔或者诉讼。但是对于“侵权人”,可以对该专利提出专利无效,原因在于其专利的核心部分是公知技术。对专利提出无效,主要看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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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76d8a1e
2010-05-28 · 超过47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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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来您对专利的了解比较浅,但是您想试着自己来做是否侵权专利的判断。
首先,我要提醒您这是很危险的事情。一旦有专利侵权发生,您一定要请懂专利的专业人员来处理,越专业越好。我曾经碰到过困扰了很久的事情,在资深专利律师的指导下几分钟解困了。从目前出现的一些专利侵权诉讼案例也不难发现,在一些著名公司的诉讼中也出现过很失败的辩护,明显是不懂专利的律师处理的结果。
如果您一定要自己试试,提供一些我知道的基础知识给您参考,希望对您有一定帮助:
1.您所说的“权利说明中一条一条的”应该是权利要求书中的各权利要求项,每项权利要求由技术特征限定了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范围,引用了前面的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项通常是从属权利要求,没有引用了前面的权利要求的是独立权利要求项。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由本项的加被直接和间接引用的全部权利要求项的技术特征的总和限定。限定的技术特征越多,保护范围越小。
2.通常在判断是否侵权时,主要是考虑被评价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大的原则是如果具备全部的技术特征,则侵权成立,否则不侵权。还有其他的判断原则,例如,如果不完全具备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特征,则还有“等同原则”的判断。
3.在侵权判断时,每项权利要求都不能侵权。
4.但是,从上面的说明您会发现,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是最大的。所以,从逻辑上可以知道,通常只需要判断是否侵权独立权利要求。在判断独立权利要求可能无效时(按照2009新修改的专利法,可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则还要判断是否侵权从属权利要求。
5.另外,专利无效的判断也是可专业性强的技术,如果您自己判断,对于发明专业一定要慎重。
6.您通常可以自己先查一下专利的法律状态,例如,是否保护期限已经届满?(如果2005年申请,当然没有)是否在持续缴纳专利年费?是否已经被人无效,这些可以先到国宝知识产权局的网站上查询到。
7.补充回答下一条一条的是“并且”的关系还是“或者”的问题。对一件专利的各项权利要求而言,是“或”的关系(对每条都不能侵权);对一项从属权利要求而言,前而已经提到过,是“并且”的关系(要判断技术特征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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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智工作室
2010-05-21 · TA获得超过977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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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对于现有技术的规定,四连杆机构属于现有技术,即在专利申请日之间在国内外为公众获知的技术。使用不会侵权。
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只要你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中的任意一条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就是侵权。即一条相同就判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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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285810a
201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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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你描述的情况理一理:
1、你要用到的东西是这个四连杆机构
2、你说2005年左右有人将“它”注册为了专利,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此处的“它”应该不是“四连杆机构”,而是一个使用了四连杆机构的新专利,我猜测是实用新型
3、由1和2两点来分析,如果你用了“四连杆机构”到你的轮椅之中,应当不属于侵权。
4、从新颖性这一点来看,国内注册的这个专利应当有区别于四连杆机构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所以你会否侵权,应当看你是否在你的设计中使用了他的这个“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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