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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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 法律快车,你身边的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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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效力有哪些种类?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二、合同效力的种类
(一)、有效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无效。并由此而推断其主要特征有:
1、违法性;
2、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4、无效合同自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
并据此认为其存在以下三个特征或要件:
1、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
2、对当事人自始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3、国家予以取缔。
(三)、待定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
(四)、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一般认为,可撤销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2、合同是否撤销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予以撤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是不能依职权主动来予以撤销的。
3、合同在撤销前应为有效。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二、合同效力的种类
(一)、有效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无效。并由此而推断其主要特征有:
1、违法性;
2、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4、无效合同自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
并据此认为其存在以下三个特征或要件:
1、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
2、对当事人自始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3、国家予以取缔。
(三)、待定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
(四)、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一般认为,可撤销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2、合同是否撤销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予以撤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是不能依职权主动来予以撤销的。
3、合同在撤销前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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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
无效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民事行为无效:1、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2、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 为;3、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4、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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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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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含义 合同效力(Contract Effectiveness)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即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拘束力。所谓法律拘束力,是指法律的强制性而言,即法律以其强制力迫使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其相互之间的约定完成一定的行为。合同本身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不能具有与法律一样的效力。换言之,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并非直接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是源于法律所赋予的强制力。
合同效力的内涵
(1)信守合同,不擅自毁约的约束力(本文称之为合同的成立效力);(2)履行合同,不违约的约束力(本文称之为合同的履行效力)。这两层涵义相互联系,统一于有效合同之中,同时存在于合同有效状态之下。后者以前者为前提,当事人失去任一约束,都不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同时,这两方面的约束力又有区别的必要,并非同时存在于任一合同效力状态之下。在合同无效的状态下,二者均不存在;在合同未生效的状态下,二者产生分离,只存在合同的成立效力,没有合同的履行效力。合同效力涵义的这种二重性不仅是合同本身的内在要求,也符合国家法律的价值要求。一方面,合同行为过程本身就包括缔结合同与履行合同两个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阶段,并且各阶段的信用要求不同。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求当事人言之属实,不欺骗对方,善意地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要求信守诺言,不随意反言;在合同履行阶段,要求当事人有言必行,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与合同约定,可见合同成立约束力内容与合同履行的约束力内容不同。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此可见,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既有“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即信守合同、不擅自毁约的束;又有“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履行合同、不违约的约束。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生效制度设置于合同成立制度之后,表了法律对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分,也反映了二者之间的关联性。广义上讲,合同生效应包括产生成立效力和履行效力两重含义。由于合同依法成立,即产生成立效力。因此,从逻辑上分析,不难看出,于合同成立后所说的合同生效,显然应解释为履行效力的产生。这样分析不仅具有理论依据,而且可以解决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在条件成就前与后或期限届满前与后的合同效力关系,以及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前与后的合同效力关系,以及未生效合同的效力关系等一系列问题。
合同效力的生效条件
一般认为,合同的效力源于合同有效,即合同符合国家法律的价值要求,其效力源于法律的赋予,法律对符合其规定要求的合同赋予约束力。法律不仅赋予依法有效合同具有约束力,也赋予依法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以约束力。只不过法律赋予了有效合同同时具有前述两个方面的约束力,仅赋予依法成立但未生效合同具有不擅自毁约的一个方面的约束力而已。法律赋予生效合同的效力实质是在合同已具有成立效力的基础上增赋了履行效力;由此可以推论,合同成立效力的基础是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履行效力的基础是合同依法生效,合同两个方面的效力基础,就其产生的依据来说,具有同一性,均源于法律的赋予,但就其产生的基础来说,不具有同一性,成立效力以合同成立为基础,履行效力以合同生效为基础,这两方面的效力均系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和体现。由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分属于两种不同的合同事实,因此不仅合同成立效力与履行效力发生的基础不同,而且合同成立效力与履行效力发生的具体条件也不同。合同成立效力产生的条件是合同成立。
依通说,合同成立的要件有二:一是具有双方缔约人;二是缔约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由此可以推论,此二条件即为合同成立效力的具体条件。所谓依法成立的合同,意为同时具备此二条件。合同履行效力产生的条件是合同生效。依通说,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四:一是缔约人具有订立合同的相应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是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由此可以推论,此四条件即为合同履行效力的具体条件。所谓依法有效合同,意为具备此四条件。合同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合同的生效要件,不是对合同没有生效要件要求,而是通过规定不符合生效要件合同的立法方法,同样能够达到明确合同生效要件的目的。同时,我国《民法通则》已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合同法律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之一,同样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要求。上述分析表明,依法成立的合同不等同于依法有效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的表述,不能清楚地表明依法成立的合同与依法有效的合同的区别,也未能明晰合同的成立效力与合同履行效力的区别,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混淆。建议修订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擅自毁约。依法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效力的内涵
(1)信守合同,不擅自毁约的约束力(本文称之为合同的成立效力);(2)履行合同,不违约的约束力(本文称之为合同的履行效力)。这两层涵义相互联系,统一于有效合同之中,同时存在于合同有效状态之下。后者以前者为前提,当事人失去任一约束,都不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同时,这两方面的约束力又有区别的必要,并非同时存在于任一合同效力状态之下。在合同无效的状态下,二者均不存在;在合同未生效的状态下,二者产生分离,只存在合同的成立效力,没有合同的履行效力。合同效力涵义的这种二重性不仅是合同本身的内在要求,也符合国家法律的价值要求。一方面,合同行为过程本身就包括缔结合同与履行合同两个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阶段,并且各阶段的信用要求不同。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求当事人言之属实,不欺骗对方,善意地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要求信守诺言,不随意反言;在合同履行阶段,要求当事人有言必行,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与合同约定,可见合同成立约束力内容与合同履行的约束力内容不同。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此可见,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既有“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即信守合同、不擅自毁约的束;又有“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履行合同、不违约的约束。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生效制度设置于合同成立制度之后,表了法律对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分,也反映了二者之间的关联性。广义上讲,合同生效应包括产生成立效力和履行效力两重含义。由于合同依法成立,即产生成立效力。因此,从逻辑上分析,不难看出,于合同成立后所说的合同生效,显然应解释为履行效力的产生。这样分析不仅具有理论依据,而且可以解决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在条件成就前与后或期限届满前与后的合同效力关系,以及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前与后的合同效力关系,以及未生效合同的效力关系等一系列问题。
合同效力的生效条件
一般认为,合同的效力源于合同有效,即合同符合国家法律的价值要求,其效力源于法律的赋予,法律对符合其规定要求的合同赋予约束力。法律不仅赋予依法有效合同具有约束力,也赋予依法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以约束力。只不过法律赋予了有效合同同时具有前述两个方面的约束力,仅赋予依法成立但未生效合同具有不擅自毁约的一个方面的约束力而已。法律赋予生效合同的效力实质是在合同已具有成立效力的基础上增赋了履行效力;由此可以推论,合同成立效力的基础是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履行效力的基础是合同依法生效,合同两个方面的效力基础,就其产生的依据来说,具有同一性,均源于法律的赋予,但就其产生的基础来说,不具有同一性,成立效力以合同成立为基础,履行效力以合同生效为基础,这两方面的效力均系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和体现。由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分属于两种不同的合同事实,因此不仅合同成立效力与履行效力发生的基础不同,而且合同成立效力与履行效力发生的具体条件也不同。合同成立效力产生的条件是合同成立。
依通说,合同成立的要件有二:一是具有双方缔约人;二是缔约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由此可以推论,此二条件即为合同成立效力的具体条件。所谓依法成立的合同,意为同时具备此二条件。合同履行效力产生的条件是合同生效。依通说,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四:一是缔约人具有订立合同的相应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是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由此可以推论,此四条件即为合同履行效力的具体条件。所谓依法有效合同,意为具备此四条件。合同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合同的生效要件,不是对合同没有生效要件要求,而是通过规定不符合生效要件合同的立法方法,同样能够达到明确合同生效要件的目的。同时,我国《民法通则》已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合同法律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之一,同样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要求。上述分析表明,依法成立的合同不等同于依法有效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的表述,不能清楚地表明依法成立的合同与依法有效的合同的区别,也未能明晰合同的成立效力与合同履行效力的区别,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混淆。建议修订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擅自毁约。依法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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