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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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员工应注意哪些问题
《劳动合同法》对单位的员工招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第21条又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就是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具体来讲,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在具体书写招聘启示时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用词准确。不能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如有的单位在招聘启示写道“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具体是有高中还是大学,搞不清楚,日后很容易产生纠纷。
2、内容详尽。录用条件可分为刚性条件、柔性条件,比如,你要求高中以上学历,或者三级技工,这些都是刚性条件,一目了然。还有一些比如个人品质、举止文明程度、责任心、勤劳度、对企业的忠诚度等这些可能需要企业经过一定考核才能得出结论。
3、内容合法、不含有歧视性内容。有的单位在招聘启示中写道“能喝酒”、“能陪客户跳舞”等用语,还有的单位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内容,如性别歧视、身高歧视、民族歧视、不招“乙肝携带者”等内容,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4、已明确告知。用人单位制定的录用条件必须告知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用人要特别注意保留好招聘广告或者将录用条件、告知内容写进劳动合同,以便将来有据可查。
二、对应聘人员需审查的事项
1、身份、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是否真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即使是因为劳动者存在欺诈,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也要支付劳动报酬。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注意,这里指的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与劳动合同没有关系的情况用人单位无权了解。
2、是否有潜在疾病、身体缺陷等。
建议企业在正式聘用员工前,给员工做必要的体检,看员工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合应聘的岗位需要。用人单位不要心痛这一百元的体检费,这是企业降低不必要支出的有效保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便医疗期届满,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招聘时不严格审查应聘者的身体状况,企业将要付出很大的代价。
3、是否达到了法定就业年龄。
我国的法定就业年龄规定为16岁,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擅自使用童工属于违法行为。
4、是否与其他企业签订有未到期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用人单位在员工招聘中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就有可能造成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居民身份证法》罚200元)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员工的招聘与录用需注意的问题
企业招聘员工需要进行精心的组织策划,对前来应聘的人员进行全面科学考评。
《劳动合同法》对单位的员工招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第21条又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就是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具体来讲,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在具体书写招聘启示时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用词准确。不能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如有的单位在招聘启示写道“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具体是有高中还是大学,搞不清楚,日后很容易产生纠纷。
2、内容详尽。录用条件可分为刚性条件、柔性条件,比如,你要求高中以上学历,或者三级技工,这些都是刚性条件,一目了然。还有一些比如个人品质、举止文明程度、责任心、勤劳度、对企业的忠诚度等这些可能需要企业经过一定考核才能得出结论。
3、内容合法、不含有歧视性内容。有的单位在招聘启示中写道“能喝酒”、“能陪客户跳舞”等用语,还有的单位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内容,如性别歧视、身高歧视、民族歧视、不招“乙肝携带者”等内容,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4、已明确告知。用人单位制定的录用条件必须告知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用人要特别注意保留好招聘广告或者将录用条件、告知内容写进劳动合同,以便将来有据可查。
二、对应聘人员需审查的事项
1、身份、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是否真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即使是因为劳动者存在欺诈,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也要支付劳动报酬。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注意,这里指的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与劳动合同没有关系的情况用人单位无权了解。
2、是否有潜在疾病、身体缺陷等。
建议企业在正式聘用员工前,给员工做必要的体检,看员工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合应聘的岗位需要。用人单位不要心痛这一百元的体检费,这是企业降低不必要支出的有效保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便医疗期届满,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招聘时不严格审查应聘者的身体状况,企业将要付出很大的代价。
3、是否达到了法定就业年龄。
我国的法定就业年龄规定为16岁,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擅自使用童工属于违法行为。
4、是否与其他企业签订有未到期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用人单位在员工招聘中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就有可能造成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居民身份证法》罚200元)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员工的招聘与录用需注意的问题
企业招聘员工需要进行精心的组织策划,对前来应聘的人员进行全面科学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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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应性。
一流的企业需要一流的人才,也需要二流、三流等不同层次的人才,招聘时“定位”(企业在行业中的位置和人员岗位)要准,不宜把人才要求定位得脱离企业实际。这种定位实际上,一方面是企业现实的实力大小、管理水平的高低,另一方面是企业的发展潜力。
2 同步性。
人才的潜力、发展空间与人才的悟性、学习能力是紧密相关的。招聘人才时要考虑人才的潜力、个人发展空间是否能与企业发展的步伐同步。能够与企业发展趋于同步增长的人才长期留下来的可能性较大,个人超前于企业太多或个人滞后于企业都会造成人才难以长期留下来的隐患。
3 准确留用率。
企业应该具有人才“准确留用率”的观念,并重视与提高试用期的人才“准确留用率”。如果招聘的人才在试用期期间、试用期满时全没能留用,留用的人才未达到预期服务期就提前离职,或者留用的不是企业发展与岗位需求最适合的人员,就表明此次的招聘工作“准确留用率”很低,招聘是失败的。
4 招聘工作应具有成本观念、效应观念。
每次人才招聘工作,不仅有招聘工作事务性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的投入,而且还有企业无形资产的投入。如果某一次招聘没有招到合适的人才,付出的投入仅是事务性的投入;如果招聘的人员,没干几天就离开了企业,这时候付出的就是双倍的损失了,可能还会导致企业机密外泄等更大程度的损失。
一流的企业需要一流的人才,也需要二流、三流等不同层次的人才,招聘时“定位”(企业在行业中的位置和人员岗位)要准,不宜把人才要求定位得脱离企业实际。这种定位实际上,一方面是企业现实的实力大小、管理水平的高低,另一方面是企业的发展潜力。
2 同步性。
人才的潜力、发展空间与人才的悟性、学习能力是紧密相关的。招聘人才时要考虑人才的潜力、个人发展空间是否能与企业发展的步伐同步。能够与企业发展趋于同步增长的人才长期留下来的可能性较大,个人超前于企业太多或个人滞后于企业都会造成人才难以长期留下来的隐患。
3 准确留用率。
企业应该具有人才“准确留用率”的观念,并重视与提高试用期的人才“准确留用率”。如果招聘的人才在试用期期间、试用期满时全没能留用,留用的人才未达到预期服务期就提前离职,或者留用的不是企业发展与岗位需求最适合的人员,就表明此次的招聘工作“准确留用率”很低,招聘是失败的。
4 招聘工作应具有成本观念、效应观念。
每次人才招聘工作,不仅有招聘工作事务性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的投入,而且还有企业无形资产的投入。如果某一次招聘没有招到合适的人才,付出的投入仅是事务性的投入;如果招聘的人员,没干几天就离开了企业,这时候付出的就是双倍的损失了,可能还会导致企业机密外泄等更大程度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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