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如何维权?
2010年4月30日,我在福州(东街口)新华都用了799元购买一个金利来拉杆包。5月1日出差时发现装上物品后拉杆包没法拉,2010年5月15日来到该店要求维修或退换,该店...
2010年4月30日,我在福州(东街口)新华都用了799元购买一个金利来拉杆包。5月
1日出差时发现装上物品后拉杆包没法拉,2010年5月15日来到该店要求维修或退换,该店客服中心告知卖的是拉杆包,发票是旅行包,旅行包没坏,拉杆只是辅助的,坏了就坏了,他们没办法处理。无奈之下,我打了12315,答复是要鉴定中心的结果,没有鉴定中心的结果无法处理;打电话到鉴定中心告知没有相关文件无法出具鉴定结果,现在我该咋办呢? 展开
1日出差时发现装上物品后拉杆包没法拉,2010年5月15日来到该店要求维修或退换,该店客服中心告知卖的是拉杆包,发票是旅行包,旅行包没坏,拉杆只是辅助的,坏了就坏了,他们没办法处理。无奈之下,我打了12315,答复是要鉴定中心的结果,没有鉴定中心的结果无法处理;打电话到鉴定中心告知没有相关文件无法出具鉴定结果,现在我该咋办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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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者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根据第十三条规定
他们属于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你可以根据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听风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索取赔偿
另外 理发店不给开发票
明显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
他经营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当地工商局应依法进行处罚
你说你已经向工商部门投诉
却遭拒绝
我建议你到市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或者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消协的同志会帮助你维权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者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根据第十三条规定
他们属于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你可以根据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听风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索取赔偿
另外 理发店不给开发票
明显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
他经营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当地工商局应依法进行处罚
你说你已经向工商部门投诉
却遭拒绝
我建议你到市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或者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消协的同志会帮助你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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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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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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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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