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得了癌症可以办理病休吗?
教师得了癌症可以办理病休。
教师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可提出休假申请。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凡连续请病假5天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者,必须持医院诊断证明;
连续请病假1个月以上者,须附医院住院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等。除意外伤害外,诊断证明、病历、检验报告单等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县级限县人民医院)提供。
教师连续病休1个月以内(含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单位的平均数发放。除身患癌症、精神病或其他重症疾病并经教育局审批的长期病休人员外,其余超过1个月的非重症疾病病休的,应扣发休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教师请病假5天以内(含5天)的,由所在乡镇中学(注滋口、幸福、城关中心小学)或县直学校校长审批;
病假5天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由所在乡镇中学(注滋口、幸福、城关中心小学)或县直学校校务会集体研究审批;
病假1个月以上至一个学期内(含一个学期)的,除经校务会集体研究审批外,还须报局人事股审批。危急病患者可在一周内补办请假手续。
癌症、精神病等其他重症患者,需长期休假(超过一个学期)的,本人或家属出具书面报告并提供详细的病历、诊断材料及病情认定书等,由校务会集体研究审批,经本人所在乡镇中学(注滋口、幸福、城关中心小学)或县直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行政公章后由报局人事股审批。
扩展资料:
有关学习培训请假。下列情形,由所在乡镇中学(注滋口、幸福、城关中心小学)或县直学校校长据实审批:
教师因学历提高进修参加规定的短期(1个月以内)学习请假的;经县教育局同意举办或同意参加的各类会议、教育教学有关的培训、教研活动等(1个月以内);其他在市、县内且单次连续请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公务活动。
以上假期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置: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未经局人事股批准擅自离岗到高等院校脱产进修学习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未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参加本单位规定的学习或活动,以及擅自停课、调课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的。
(四)因工作变动未按时到岗或未办理调动手续,私自到外单位工作的。
(五)教师在请假期间从事其他与请假事由无关的活动的。
(六)利用病假、事假等外出经商或到外单位工作的,以及在学习、会议、医疗证明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教师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内(不含15个)或1年内累计旷工未超过30个工作日(不含30个)或请假逾期不归的,所在乡镇中学(注滋口、幸福、城关中心小学)或县直学校应书面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通知书应有返岗时间限定以及届时不返岗将予以解聘或作自动离职处理等内容。
通知书应送达本人或亲属签收,若本人或亲属拒签,由负责送达的两名工作人员签字,并注明送达时间、对象和拒签情形。
教师旷工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除扣发相应的绩效工资外,单位还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单位应及时予以解聘或作自动离职对待,按相关程序报局人事股及县人社、编制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参考资料:华容县教育体育局-教师请假及审批程序
可以的。
病休为我国对于员工病假薪资有医疗期的规定,伤病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的。医疗期按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第一年为三个月,以后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医疗期。医疗期内除非员工过错,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扩展资料:
病休的要求规定:
1、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
2、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病休
病休是我国对于员工病假薪资有医疗期的规定,伤病是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的。医疗期按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第一年为三个月,以后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医疗期。
医疗期内除非员工过错,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这是对于员工伤病的保护。
病假期间由于员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资并非按实计发,而是按照“日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的公式来发放。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工资计算基数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