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什么样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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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2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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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五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五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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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负的是无限责任,为了避免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形式的企业相混淆,保证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自身的责任形式和所从事的营业相一致。
如果允许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那就相当于在市场主体法律体系上承认了无限责任公司,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在市场主体立法不变的情况下,还是不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的。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负的是无限责任,为了避免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形式的企业相混淆,保证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自身的责任形式和所从事的营业相一致。
如果允许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那就相当于在市场主体法律体系上承认了无限责任公司,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在市场主体立法不变的情况下,还是不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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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所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企业的名称应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字样
参考资料: http://baike.baidu.com/view/43440.htm?fr=ala0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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