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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核
第八条
企业申请安防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委托的地方行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一级资质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审核。二、三级资质由省级行协审核并上报中国行协备案;地方行协不具备评审条件的,二、三级资质也可向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直接申请,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行协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新设立的安全技术防范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向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
新设立的安全技术防范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维保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相关资料(工程业绩、奖励情况、发表的相关经验文章等)原件以及复印件;
(五)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维保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维保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变更证明材料;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安全技术防范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除向行协主管部门提供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本;
(二)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维保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明材料;
(三)企业近一年的资质年检证明材料;
(四)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维保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及工程验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一条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审核部门应当自受理安全技术防范企业的资质申请之日起25正常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地方行协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经审核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5正常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批结果应当在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网站、刊物等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
新成立的安全技术防范企业,需在企业运行半年后方可申请资质等级,其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二级。
第十三条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安全技术防范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防范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协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勾结,或者企业之间相互勾结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业务的;
(二)将承接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因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原因发生过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
(五)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统一印制,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和中国公安部科技局盖章,在全国有效,正、副本具有同等约束效力。
资质申请和审核
第八条
企业申请安防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委托的地方行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一级资质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审核。二、三级资质由省级行协审核并上报中国行协备案;地方行协不具备评审条件的,二、三级资质也可向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直接申请,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行协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新设立的安全技术防范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向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
新设立的安全技术防范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维保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相关资料(工程业绩、奖励情况、发表的相关经验文章等)原件以及复印件;
(五)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维保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维保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变更证明材料;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安全技术防范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除向行协主管部门提供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本;
(二)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维保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明材料;
(三)企业近一年的资质年检证明材料;
(四)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维保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及工程验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一条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审核部门应当自受理安全技术防范企业的资质申请之日起25正常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地方行协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经审核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5正常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批结果应当在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网站、刊物等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
新成立的安全技术防范企业,需在企业运行半年后方可申请资质等级,其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二级。
第十三条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安全技术防范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防范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协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勾结,或者企业之间相互勾结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业务的;
(二)将承接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因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原因发生过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
(五)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统一印制,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和中国公安部科技局盖章,在全国有效,正、副本具有同等约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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