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企业购买汽车不超过500万的直接记费用不再计提折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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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税法上在2020年购买的不超过500万的固定资产可以在摊销的当月一次性扣除,直接计入费用,但是对于超过500万的不能在摊销的当月一次性扣除,应当提取折旧。
购买固定资产以后,会随着使用时间的越来越长,东西越来越旧,价值也就越来越小。所以会计上要求按照时间平均的减少固定资产的原值,当月增加固定资产有可能是月初购入,有可能是月末购入的,所以次月计提折旧比较合理,停用也是同样的道理。
扩展资料:
计提折旧是公司财务处理时,预先计入某些已经发生、但是未实际支付的折旧费用。计提折旧时需要区分会计期间和折旧期间,这两者所指的期间不一定相同。
计提折旧时需要区分会计期间和折旧期间,这两者所指的期间不一定相同。折旧期间指的是开始计提折旧时依次顺延的年限,比方说从2000年3月开始计提折旧,对于折旧而言的第一年是2000年3月到2001年3月;而会计期间在我国通常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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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购买汽车不超过500万的直接计入费用不再计提折旧,这句话是有些问题的,因为允许不超过500万的资产直接记录费用的话,首先是一个研发用的固定资产,其次这个是所得税上的规定,作为会计上还是应该按照会计准则正常的计提折旧,只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整理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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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税法上在2020年购买的不超过500万的固定资产可以在摊销的当月一次性扣除,直接计入费用,但是对于超过500万的不能在摊销的当月一次性扣除,应当提取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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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再提折旧,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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