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学」专业是一门什么样的专业?
侦查学是一门主要研究公安学、侦查学、犯罪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专业;
包括侦查活动及其规律、侦查制度和侦查理论、犯罪活动的规律及特点等,接受刑事执法、侦查破案、擒拿格斗的基本训练,在公安、检察、海关、国家安全等部门进行侦查、稽查、执法等。例如:刑事案件的侦查侦破,走私品、违禁品的稽查,毒品的缉查等。
侦查学存在问题
从总体上看,我国刑事诉讼侦查结构属于职权主义,重在追求实体真实与诉讼效率,表现在我国的侦查活动基本上是由侦查机关依据职权主动推进,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只能被动地服从和配合,而没有较多的自由参与权。我国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人权保障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侦查活动很少受到外部制约,侦查机关采取的一些专门侦查措施主要由侦查机关内部对其进行审查,检察机关虽然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除了决定批准逮捕外,并不对侦查行为进行直接的控制,同时对嫌疑人实施羁押措施前后均缺乏司法审查,对违法羁押行为我国还没有规定及时有效的救济措施。
第二、嫌疑人自我防御能力不足,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法律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在实践中违法取供现象严重,同时我国在立法上还没有完全确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另外,在我国刑事侦查行为还不具有可诉性,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不能因侦查活动中对其财产权与人身权的损害而提起诉讼。
第三、没有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还受到较大限制,侦查活动基本上是以秘密的方式进行,对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参与诉讼的程度不高,如侦讯活动律师不能在场,而律师会见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却可以在场;
律师会见难、调查难、阅卷难等现象还比较普遍地存在于刑事侦查阶段,另外对侦查阶段的嫌疑人我国还没有规定指定辩护制度,导致一部分嫌疑人在该阶段的律师帮助权很难真正实现。
第四、审前羁押常态化,即通过拘留逮捕使得对嫌疑人人身羁押成为我国刑事程序中的常态,而不是作为例外,取保候审则取决于案件的情况与侦查的需要,而不被视为公民获得保释的权利,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因此,在侦查阶段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人权的保护,已经成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侦查程序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就业方向:各级地方公安机关;各类专业公安机关,包括民航、铁路、海事、森林等;国家各级安全机关;各级边防检查站;各级法院、检察院法警;海关缉私部门;各级检察院的侦查监管部门和反贪局;特殊大企业的安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