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怎么跟法官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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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官沟通的常用方式学习总结
每当立案后,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总是十分关心案情的进展。对于案件程序时间、案件补充证据的提交、对方当事人调解方案等情况的了解,都是当事人关心的问题。而与承办法官进行电话联系是一个有效的渠道。就如何与法官取得联系,联系后怎么沟通作出如下总结。
一、案件立案并缴诉讼费7-15个工作日后,你就可以通过如下方式了解到您案件的承办法官/助理法官/书记员。
1、你在立案时,如果跟立案的法官要了立案庭的电话号码,你可以加区号后直接拨打电话,询问你的案件是由哪位法官办理的,有的法院立案庭可以直接告诉你法官的名字和联系方式,有的立案庭会告诉你拨打另一个电话号码(例如法院内勤/查询的电话),你应记清他告诉你的联系电话,拨打该电话号码询问即可以问到法官姓名和联系电话。
2、如果你在立案时未向立案法官要立案庭的电话,你可以通过拨打区号+114询问相应法院的联系方式,也可以通过百度搜索相应的法院电话联系方式,通过以上方式获得电话号码后,一一拨打电话号码联系,直至问到可以查询到你案件的法官姓名和联系方式时为止。
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取得法官的联系方式后,接下来的工作都是与法官进行沟通。
与法院沟通的术语通常变现为以下的方式
二、向立案庭/内勤电话咨询案件的承办法官时:
电话打通.......
您好,某法院立案庭吗?我需要查询我的案件承办法官是哪位和他的联系方式。
您好,我确认一下,我是拨打xxx这个电话号码咨询案件的承办法官吗?
您好,我的案件的案号是(20xx)xx号或者我的案件原告/申请人是xx,被告/被申请人是xx。
您好,法官,我确认一下,是某法官,联系方式是xx吗?
结束时,一定说:“谢谢您,法官”
每当立案后,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总是十分关心案情的进展。对于案件程序时间、案件补充证据的提交、对方当事人调解方案等情况的了解,都是当事人关心的问题。而与承办法官进行电话联系是一个有效的渠道。就如何与法官取得联系,联系后怎么沟通作出如下总结。
一、案件立案并缴诉讼费7-15个工作日后,你就可以通过如下方式了解到您案件的承办法官/助理法官/书记员。
1、你在立案时,如果跟立案的法官要了立案庭的电话号码,你可以加区号后直接拨打电话,询问你的案件是由哪位法官办理的,有的法院立案庭可以直接告诉你法官的名字和联系方式,有的立案庭会告诉你拨打另一个电话号码(例如法院内勤/查询的电话),你应记清他告诉你的联系电话,拨打该电话号码询问即可以问到法官姓名和联系电话。
2、如果你在立案时未向立案法官要立案庭的电话,你可以通过拨打区号+114询问相应法院的联系方式,也可以通过百度搜索相应的法院电话联系方式,通过以上方式获得电话号码后,一一拨打电话号码联系,直至问到可以查询到你案件的法官姓名和联系方式时为止。
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取得法官的联系方式后,接下来的工作都是与法官进行沟通。
与法院沟通的术语通常变现为以下的方式
二、向立案庭/内勤电话咨询案件的承办法官时:
电话打通.......
您好,某法院立案庭吗?我需要查询我的案件承办法官是哪位和他的联系方式。
您好,我确认一下,我是拨打xxx这个电话号码咨询案件的承办法官吗?
您好,我的案件的案号是(20xx)xx号或者我的案件原告/申请人是xx,被告/被申请人是xx。
您好,法官,我确认一下,是某法官,联系方式是xx吗?
结束时,一定说:“谢谢您,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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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用不着问候法官,法官必须做到公平公正,不带个人感情色彩进行审判活动。即便是在民庭中,也许不向处理刑事诉讼案件那样严肃庄重,也必须合法倾听原告的诉讼理由和被告辩解陈述,这是其最起码的法官道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开庭一般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阶段。法庭调查主要通过双方对事实的陈述和举证、质证(对对方提交证据发表意见),查清案件事实。法庭辩论是双方围绕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即本案事实是否与各方当事人陈述相符,是否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该获得支持,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最后陈述阶段,时间一般都很短,因此,在这一阶段,当事人在发言前,应当总结、梳理一下自己在此前事实调查和辩论阶段的意见,看在事实、诉讼请求及法律依据是否有遗漏,是否有需要补充、强调的观点,并简明扼要地用几句话加以总结、补充、强调,使自己的论述意见更加完善、有力,有理有据。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开庭一般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阶段。法庭调查主要通过双方对事实的陈述和举证、质证(对对方提交证据发表意见),查清案件事实。法庭辩论是双方围绕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即本案事实是否与各方当事人陈述相符,是否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该获得支持,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最后陈述阶段,时间一般都很短,因此,在这一阶段,当事人在发言前,应当总结、梳理一下自己在此前事实调查和辩论阶段的意见,看在事实、诉讼请求及法律依据是否有遗漏,是否有需要补充、强调的观点,并简明扼要地用几句话加以总结、补充、强调,使自己的论述意见更加完善、有力,有理有据。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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