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开发边界划定规则
法律分析:通过划定城镇开发边界,防止城镇盲目扩张和无序蔓延, 促进城镇发展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优化城镇布局形 态和功能结构,提升城镇人居环境品质,推动形成边界内城 镇集约高效、宜居适度,边界外山清水秀、开敞舒朗的国土 空间格局。
法律依据:《包头市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条例》
第六条 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二)严格保护其他法律法规确定的控制区域,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城镇生态廊道、绿色开敞空间、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他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区域;
(三)以城市自然条件和综合承载能力为基础,合理控制区域开发强度,防止城镇无序蔓延,兼顾城市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
(四)实现城市空间结构优化,引导交通、基础设施与城镇空间紧密结合,促进存量建设用地和低效用地挖潜,实现城市集约节约用地、紧凑布局和转型发展。
第七条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白云鄂博矿区,石拐区大青山以南区域,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固阳县金山镇,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独立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开发边界,由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划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前款规定的城镇开发边界,报送市人民政府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