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干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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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主要做如下事情:
1、承担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
2、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商标、专利、价格收费、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
3、依法对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食盐质量安全进行整治,依法查处食品及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食盐等违法案件。
4、履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其他执法职责。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特点: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的股级财政全额拨款公益一类单位。
职责: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统一行使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食盐质量安全等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投诉举报的处置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强化综合行政执法职能。
以上内容参考:明光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10-28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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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又称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大队,简称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是综合行使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权的机构,一般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并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关于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制度、执法监察大队等(包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环境行政执法监察、工商行政执法监察、土地执法监察、民政执法监察、劳动执法监察、农业执法监察、市场执法监察、海洋执法监察、市政管理执法监察、规划执法监察等)
行政执法监察,又称执法监察,是关于监察的一个特定概念,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是指执法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法律关系主体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执法监察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即通常所说的巡查监察;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法律制裁,即通常所说的执法处罚。
由于对行政执法监察“执法监察二重性”研究和认识不足,综合执法与综合执法监察、行政监察、执法监督等概念也经常混淆。同时由于在《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国务院相关文件中对综合执法的表述并不一致(有时称综合执法,有时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再加上实践中存在联合执法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人们往往容易对综合行政执法产生误解。不仅在实践中,甚至在一些教科书中,综合执法与综合执法监察被视同为一个概念,综合执法机构和联合执法机构被视为同样的机构。如有的学者认为“综合执法机构,亦称联合执法机构,指在一些综合领域实施行政管理或者行政处罚的跨部门机关。它们隶属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了更好地指导行政执法实践,避免因为理论上的混乱而导致实践上的无序,有必要对行政综合执法相关概念作一个系统的梳理。
由于实践探索中最早的综合执法是从相对集中处罚权着手,从行政执法监察领域(即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领域)开始的,实践中的行政综合执法通常是指的《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一文中提到的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即仅综合的行政执法链条后端的行政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等权力,而不含行政执法链条前端的行政决策、行政许可等权力。即国办2002年56号文要求的,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将制定政策、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实施处罚等职能 相对分开。2018年从中央层面开始推动的综合执法,即五大部门内综合执法,农业综合执法、市场综合执法、文化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以及跨领域跨部门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际上均是综合执法监察,而非全链条的综合行政执法。通过综合执法改革,推动形成综合执法监察与行业规划监管之间即互相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橄榄型型现代治理结构,推动形成精治共治法治的社会治理新局面。
关于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制度、执法监察大队等(包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环境行政执法监察、工商行政执法监察、土地执法监察、民政执法监察、劳动执法监察、农业执法监察、市场执法监察、海洋执法监察、市政管理执法监察、规划执法监察等)
行政执法监察,又称执法监察,是关于监察的一个特定概念,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是指执法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法律关系主体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执法监察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即通常所说的巡查监察;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法律制裁,即通常所说的执法处罚。
由于对行政执法监察“执法监察二重性”研究和认识不足,综合执法与综合执法监察、行政监察、执法监督等概念也经常混淆。同时由于在《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国务院相关文件中对综合执法的表述并不一致(有时称综合执法,有时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再加上实践中存在联合执法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人们往往容易对综合行政执法产生误解。不仅在实践中,甚至在一些教科书中,综合执法与综合执法监察被视同为一个概念,综合执法机构和联合执法机构被视为同样的机构。如有的学者认为“综合执法机构,亦称联合执法机构,指在一些综合领域实施行政管理或者行政处罚的跨部门机关。它们隶属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了更好地指导行政执法实践,避免因为理论上的混乱而导致实践上的无序,有必要对行政综合执法相关概念作一个系统的梳理。
由于实践探索中最早的综合执法是从相对集中处罚权着手,从行政执法监察领域(即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领域)开始的,实践中的行政综合执法通常是指的《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一文中提到的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即仅综合的行政执法链条后端的行政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等权力,而不含行政执法链条前端的行政决策、行政许可等权力。即国办2002年56号文要求的,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将制定政策、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实施处罚等职能 相对分开。2018年从中央层面开始推动的综合执法,即五大部门内综合执法,农业综合执法、市场综合执法、文化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以及跨领域跨部门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际上均是综合执法监察,而非全链条的综合行政执法。通过综合执法改革,推动形成综合执法监察与行业规划监管之间即互相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橄榄型型现代治理结构,推动形成精治共治法治的社会治理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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