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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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有四种解决方法:
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
3、仲裁解决;
4、诉讼解决。
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有哪些
1、集资纠纷案件,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为生产、经营、建房而向职工集资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2、以“买卖”形式进行的非法“传销”活动而引起的纠纷案件;
3、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4、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案件;
5、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计划划转过程中的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等;
6、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案件,但是直接支付给个人,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生的纠纷案除外;
7、政府部门对土地所有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当事人以民事侵权诉讼的案件;
8、地方政府根据农业产业化政策及规模经济的发展要求,大规模解除农业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9、在合作化时期入社而参加裁缝社、铁器社、理发店、马车队等小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要求分割该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10、以“两会一部”为债务人的纠纷案件以及“两会一部”与农户间的纠纷案件;
11、当事人申请破产但提交的申请企业破产材料不齐备,职工安置不落实的案件;
12、因操纵投价、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但是因虚假陈述已经有关机关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的,受害人提起侵权的案件除外;
13、葬坟纠纷案件包括因争坟地争风水等引发的各种纠纷案件;
14、用人单位不缴、欠缴或者少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案件;
15、国有企业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进行改制的案件;
16、涉及军产房的纠纷案件;
17、因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职工下岗、买断工龄、内退、整体拖欠工资等纠纷;但用人单位未进行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或改制结束后以下岗、买断工龄等名义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房改房买卖、住房补贴给付等执行国家房改政策问题发生的纠纷;
1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发生的纠纷;
20、涉及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争议,如用人单位已经整体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无论劳动者起诉用人位还是社会保险机构。人民法院均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
3、仲裁解决;
4、诉讼解决。
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有哪些
1、集资纠纷案件,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为生产、经营、建房而向职工集资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2、以“买卖”形式进行的非法“传销”活动而引起的纠纷案件;
3、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4、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案件;
5、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计划划转过程中的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等;
6、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案件,但是直接支付给个人,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生的纠纷案除外;
7、政府部门对土地所有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当事人以民事侵权诉讼的案件;
8、地方政府根据农业产业化政策及规模经济的发展要求,大规模解除农业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9、在合作化时期入社而参加裁缝社、铁器社、理发店、马车队等小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要求分割该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10、以“两会一部”为债务人的纠纷案件以及“两会一部”与农户间的纠纷案件;
11、当事人申请破产但提交的申请企业破产材料不齐备,职工安置不落实的案件;
12、因操纵投价、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但是因虚假陈述已经有关机关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的,受害人提起侵权的案件除外;
13、葬坟纠纷案件包括因争坟地争风水等引发的各种纠纷案件;
14、用人单位不缴、欠缴或者少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案件;
15、国有企业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进行改制的案件;
16、涉及军产房的纠纷案件;
17、因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职工下岗、买断工龄、内退、整体拖欠工资等纠纷;但用人单位未进行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或改制结束后以下岗、买断工龄等名义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房改房买卖、住房补贴给付等执行国家房改政策问题发生的纠纷;
1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发生的纠纷;
20、涉及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争议,如用人单位已经整体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无论劳动者起诉用人位还是社会保险机构。人民法院均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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