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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名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2、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3、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4、其他注意事项。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1、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2、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3、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4、其他注意事项。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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