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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视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在离婚后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且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3、如果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再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在离婚后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且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3、如果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再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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