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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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如下:
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4、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5、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7、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8、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二)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三)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四)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4、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5、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7、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8、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二)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三)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四)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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