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银行卡借给别人后果
1、将银行卡借给他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的管理规定。如果他人拿该卡洗钱或从事其他非法交易活动,用户要承担连带责任。
2、客户办理银行卡,就与银行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是不具有转移性的,所以客户在没有取得银行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让银行卡,意味着将自己所应承担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转让变更,既是违约行为也是无效行为。
3、按《刑法》、《银行法》、《反洗钱法》中的相关规定,即便是在持卡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 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银行卡减少了现金和支票的流通,使银行业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银行卡自动结算系统的运用,使这个“无支票、无现金社会”的梦想成为现实。
从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看,银行要求客户将原有的磁条卡更换为芯片卡,属于对原有合同的单方变更,应与消费者协商一致,并尽量减少对消费者的不利影响。
银行换卡行为会导致消费者诸多不便,如换卡费时耗力、原有绑定交易因卡号变化需重新调整等,银行应本着消费者至上的原则,尽量采取换卡不换号的升级方式。
需要提醒的是,尽管多家银行推出“换芯不换号”服务,但仅针对部分银行卡及客户群体。
多家银行提醒,换卡的同时会换卡号,市民需注意此前银行卡绑定的一些业务需重新办理,如水电煤气、房贷、车贷等多种代扣业务以及绑定的信用卡账户、支付宝账户、证券账户等均要第一时间重新办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银行卡诈骗
2、客户办理银行卡,就与银行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是不具有转移性的,所以客户在没有取得银行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让银行卡,意味着将自己所应承担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转让变更,既是违约行为也是无效行为。
3、按《刑法》、《银行法》、《反洗钱法》中的相关规定,即便是在持卡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拓展资料: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 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减少了现金和支票的流通,使银行业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银行卡自动结算系统的运用,使这个"无支票、无现金社会"的梦想成为现实。
2017年8月1日起,银行卡年费管理费取消,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 。2019年4月22日,中国银联发布了《中国银行卡产业发展报告(2019)》 。2020年8月15日,百度公司、百信银行联合中国银联推出国内首款数字银行卡--百度闪付卡 。8月31日, 中国银联发布首款数字银行卡"银联无界卡"。
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明确,用户银行卡遭盗刷,并证明自己无责,可向银行索赔。
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电子计算机的运用,使银行卡(Bank Card)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不仅减少了现金和支票的流通,而且使银行业务由于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银行卡自动结算系统的运用,使一个"无支票、无现金社会"的到来不久将成为现实。
中国银行卡产业20年的发展历程,大体可划分为四个阶段:
1985年至90年代初期,为起步阶段。
90年代初期至1996年初,为各行大中城市分行独立发展银行卡业务阶段。这一阶段,金卡工程启动。
从1997年至2001年底,为中国银行卡逐步实现联网通用阶段。
2001年至今,为中国银行卡联网通用深入发展阶段,全国各银行机构的银行卡发卡量迅猛增长。
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称,截至2010年一季度末,中国发卡量达到21.69亿张,同比增长14.9%。银行卡使用率逐步提高,卡消费额占社会消费额的30%。截至2011年底,银行卡发卡量累计超过28.5亿张,同比增长18%。
刷卡消费额超过16万亿元,同比增长超过50%,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预计超过40%,比2010年提高约6个百分点。2011年,全国新增便民支付网点超过3.5万个,二级地市新增直联受理商户14.7万户,POS机具21万台,累计分别达到108万户、151.6万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