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属遗孀死后待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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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执行的标准:A、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B、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师职的,每人每月600元;C、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军职的,每人每月700元;D、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大军区职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E、牺牲、病故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F、对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其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G、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的未满16岁及虽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生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也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1)军队士官家属在士官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按军队干部有关规定执行。(2)随军干部遗踊另择配偶者,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下一月起不再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3)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属去世后,可一次发给6个月的本人生前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已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遗属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地方按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四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七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执行的标准:A、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B、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师职的,每人每月600元;C、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军职的,每人每月700元;D、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大军区职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E、牺牲、病故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F、对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其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G、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的未满16岁及虽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生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也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1)军队士官家属在士官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按军队干部有关规定执行。(2)随军干部遗踊另择配偶者,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下一月起不再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3)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属去世后,可一次发给6个月的本人生前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已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遗属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地方按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四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七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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