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装修扰民噪音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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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反映的居民楼内装修噪声扰民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是禁止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的,违反此规定,应由公安部门负责,建议您拨打当地派出所电话或110反映此问题。
依据:《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五条“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第四十三条“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装修作业,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五条“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第四十三条“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装修作业,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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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没有关于装修扰民噪音时间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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