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由专名和什么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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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
专名是某地专有的名称,通名则表示类别或级别。“浙江省”“河南省”,浙江、河南是专名,“省”是通名。专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部分,通名是地名中表示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类别的部分,在同类地名中具有相同的意义。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六)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七)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八)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九)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专名。
(十)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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