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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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厦门市水政监察规定》(1998年5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厦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办法》(1999年5月2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三《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2011年1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根据2016年5月2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二、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厦门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1995年12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0年7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⒈删除第十六条。
⒉删除第六条、第二十四条中的“、第十六条”。
二《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2002年11月1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⒈删除第二十三条中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息登记”。
⒉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⒊删除第二十九条。
三《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2009年10月2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
删除第九条第一款。
四《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3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
⒈将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⒉将第八条修改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3个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名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应当及时上网公布。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使用。”
⒊删除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⒋将第四章中出现的“干混砂浆”统一修改为“预拌砂浆”。
⒌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中的“、三”。
⒍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湿拌砂浆或者干混砂浆。湿拌砂浆是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干混砂浆是水泥、干燥骨料或者粉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家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组分拌和使用的混合物。”
五《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11年8月1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领购”修改为“领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规章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一《厦门市水政监察规定》(1998年5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厦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办法》(1999年5月2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三《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2011年1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根据2016年5月2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二、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厦门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1995年12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0年7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⒈删除第十六条。
⒉删除第六条、第二十四条中的“、第十六条”。
二《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2002年11月1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⒈删除第二十三条中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息登记”。
⒉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⒊删除第二十九条。
三《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2009年10月2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
删除第九条第一款。
四《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3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
⒈将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⒉将第八条修改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3个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名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应当及时上网公布。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使用。”
⒊删除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⒋将第四章中出现的“干混砂浆”统一修改为“预拌砂浆”。
⒌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中的“、三”。
⒍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湿拌砂浆或者干混砂浆。湿拌砂浆是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干混砂浆是水泥、干燥骨料或者粉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家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组分拌和使用的混合物。”
五《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11年8月1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领购”修改为“领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规章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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