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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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或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车辆、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方法。第三条 企业、厂矿、林区、油田、港口等单位修建的可供社会车辆通行的内部生产作业道路,其交通管理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四条 本省机动车的车属单位(车主),应根据《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凡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单位(或车主),应制定安全承包责任制。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第二章 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六条 道路主管部门须按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有关部门须加强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持完好、清晰;损坏、残旧的,须及时修复或重新设置。第七条 由企业、厂矿等单位修建的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第三章 车辆第八条 车辆号牌必须按下列指定位置安装:
  (一)摩托车的号牌安装在挡泥板上,三轮摩托车后号牌安装在车辆后面的中部或左侧;
  (二)其他机动车的前号牌安装在车辆前面的中部或右侧(手扶拖拉机可安装在挂车前栏板左侧),后号牌或挂车号牌安装在机动车或挂车后面的中部或左侧;
  (三)临时号牌粘贴在前挡风玻璃右上角或后玻璃窗左上角。无挡风玻璃的粘贴在车辆明显位置,无适当位置粘贴的,由驾驶员随车携带;
  (四)教练车号牌、出租车的标志牌,紧靠本车号牌位置安装;
  (五)试车号牌悬挂在车辆前、后明显的位置上;
  (六)自行车号牌安装在后挡泥板紧靠反射器的上方或距尾端二十厘米处;
  (七)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的号牌安装在车辆明显的位置上。第九条 货运汽车和挂车货厢的后栏板外侧,必须喷刷该车放大牌号。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室及前挡风玻璃范围内不准摆、挂或张贴影响操作、妨碍视线的物品。第十一条 上道路行驶的手扶拖拉机必须设置前照灯和前、后转向灯,并保持齐全有效。第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试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申领试车号牌;
  (二)由正式驾驶员驾驶;
  (三)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试车;
  (四)车内不准载货、载客,随车检修人员不得超过四人。第十三条 客、货运机动车(党政机关及另有规定的小型客车除外)须按规定在驾驶室车门外侧喷刷单位名称或车主地址及核定的载人数或载重量。
  在我省驻点六个月以上的外省机动车也须按规定喷刷。第十四条 机动车变更车属单位(或车主),须在两个月内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车辆异动手续。第十五条 本省机动车辆离开现籍车辆管理机关辖区范围,在外地驻点运输超过三个月的,车属单位(或车主)须报告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外地机动车辆(包括外省到本省车辆)驻点运输超过三个月的,须到驻点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不准挪用、重领或冒领车辆号牌、行驶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换。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行驶。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除遵守《条例》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
  (二)不准赤脚或戴耳机驾驶车辆;
  (三)不准向车外抛物;
  (四)服用足以影响驾驶技能的麻醉、兴奋等药物后,在药力直接作用的时间内不准驾驶车辆;
  (五)不准挪用、重领或冒领驾驶证。驾驶证遗失或损毁时,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换;
  (六)按时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第十九条 大型客车日行驶里程超过三百五十公里的,须有正式驾驶员换班驾驶。第二十条 机动车学习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驾驶座位旁边只准乘坐教练员;车厢内乘坐学员不准超过规定人数,其他与教学有关的人员不准超过两人。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长途载人的大型客车或驾驶载客营业的小型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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