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例模式中唯一实例为什么要用静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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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例模式中唯一实例为什么要用静态?想要回答这个问题,你需要明白单例模式是如何实现的。从本质上理解清楚实现原因,前面的问题也就解决了。
单例模式实现过程如下:
首先,将该类的构造函数私有化(目的是禁止其他程序创建该类的对象);
其次,在本类中自定义一个对象(既然禁止其他程序创建该类的对象,就要自己创建一个供程序使用,否则类就没法用,更不是单例);
最后,提供一个可访问类自定义对象的类成员方法(对外提供该对象的访问方式)。
说直白一点,你不能用该类在其他地方创建对象,而是通过该类自身提供的方法访问类中的那个自定义对象。
那么问题的关键来了,程序调用类中方法只有两种方式,①创建类的一个对象,用该对象去调用类中方法;②使用类名直接调用类中方法,格式“类名::方法名()”;
上面说了,构造函数私有化后第一种情况就不能用,只能使用第二种方法。
而使用类型直接点用类中的方法,类种方法必须是静态的,而静态方法不能访问非静态成员变量,因此类自定义的实例变量也必须是静态的。这就是单例模式唯一实例必须设置为静态的原因。
单例模式实现过程如下:
首先,将该类的构造函数私有化(目的是禁止其他程序创建该类的对象);
其次,在本类中自定义一个对象(既然禁止其他程序创建该类的对象,就要自己创建一个供程序使用,否则类就没法用,更不是单例);
最后,提供一个可访问类自定义对象的类成员方法(对外提供该对象的访问方式)。
说直白一点,你不能用该类在其他地方创建对象,而是通过该类自身提供的方法访问类中的那个自定义对象。
那么问题的关键来了,程序调用类中方法只有两种方式,①创建类的一个对象,用该对象去调用类中方法;②使用类名直接调用类中方法,格式“类名::方法名()”;
上面说了,构造函数私有化后第一种情况就不能用,只能使用第二种方法。
而使用类型直接点用类中的方法,类种方法必须是静态的,而静态方法不能访问非静态成员变量,因此类自定义的实例变量也必须是静态的。这就是单例模式唯一实例必须设置为静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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