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申请香港定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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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的,只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2、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3、六十周岁以上且没有内地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4、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的父母;
5、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
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定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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