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

北大法宝
2022-06-02 · 百度认证:北京北大英华科技官方账号
北大法宝
向TA提问
展开全部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建设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城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排污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环境质量状况、经济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对排放污染物总量进行控制,制定任期内本地区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污染控制目标,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依照本规定对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经济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污染控制目标的要求,核算所需资金、材料,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 以下区域和单位应当首先实施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并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实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

  (一)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体、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二)城市市区和其他急需控制环境的区域,

  (三)排放污染物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单位;

  (四)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单位;

  (五)排放在生物体内容易蓄积,或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或不易降解且对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污染物的单位。第七条 凡实施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按期如实填报《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向所在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放污染物浓度及总量指标(以下简称排污指标),同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申报登记按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放污染物申请登记管理规定》执行。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排污单位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后,应在一个月内根据区域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批准排污单位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指标,并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等。第九条 凡排污单位申请的排污指标不超过允许排污指标者,发给《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凡排污单位申请的排污指标超过允许排污指标者,应当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第十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的单位,在向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同时,须递交《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一并办理审批手续。如申请的排污超过该单位允许排污指标时,建设单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方可进行建设。否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一)通过"以新带老"、改变产品结构、改进生产工艺、提高治理深度等办法,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向区域污染集中控制治理投资,增强该区域处理污染物的能力;

  (三)代为其他排污单位处理污染物。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由所在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排污指标和竣工验收报告,发给《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第十二条 对排放的污染物有可能造成跨地区污染的排污单位,其排指标应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最长有效期前者不得超过四年,后者不得超过两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排污单位必须重新申请换证。第十四条 凡持证单位因破产、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必须所在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交还《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因转产、兼并等原因,排放污染物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向所在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履行申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手续。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九州鹏跃
2024-09-26 广告
服务热线:400-885-3078北京九州鹏跃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是一家集自主研发、组装生产、定制集成、服务运维于一体的新型科技公司。产品包括粉尘检测设备、本安/矿用防爆测尘设备、烟尘检测设备、CEMS系统、气溶胶发生器等,形成了... 点击进入详情页
本回答由九州鹏跃提供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