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宠物医院的条件
开宠物医院需要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同时要满足场所、机械、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规定,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扩展资料
以湖南省临湘市为例,详细要求如下:
一、办动物(宠物)诊所的
1、有固定的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办动物(宠物)医院的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办动物(宠物)诊所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