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决定(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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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二、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三、第七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机构(以下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备与工作职责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五、删去第二十条第五项。六、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修订完善。”八、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本机关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九、删去第三十六条。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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