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业权益的内容
(一)获取信息权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 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
(二)接受就业指导权
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 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 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 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
当然,随 着毕业生就业真正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而转为主动到市 场接受就业指导,这种市场指导可以是有偿。
(三)被推荐权
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历年工作 经验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
(四)选择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 指导下自主择业。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可以自主地选择用 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 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 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法律分析:劳动就业权主要包括有三种分别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劳动者自主择业权、非法定情由不失去劳动机会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劳动就业权主要包括有三种分别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劳动者自主择业权、非法定情由不失去劳动机会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庆氏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誉乱散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陪滚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