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上海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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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日起,上海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调整为31014元/月。
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应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的规定,上海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将分两年过渡到位,自2021年7月1日起调整为5975元/月。2021年10338元/月作为计算上海社保缴费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上海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为31014元/月,上海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为5975元/月。
各省2021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原则上根据2020年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增长过快、2021年当年调整到位确有困难的省份,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分两年过渡,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根据2019年全口径平均工资和2020年全口径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确定,2022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2021年全口径平均工资确定,过渡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后公布执行;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 参加社会保险 和享受 社会保险待遇 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应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的规定,上海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将分两年过渡到位,自2021年7月1日起调整为5975元/月。2021年10338元/月作为计算上海社保缴费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上海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为31014元/月,上海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为5975元/月。
各省2021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原则上根据2020年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增长过快、2021年当年调整到位确有困难的省份,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分两年过渡,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根据2019年全口径平均工资和2020年全口径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确定,2022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2021年全口径平均工资确定,过渡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后公布执行;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 参加社会保险 和享受 社会保险待遇 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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