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不可抗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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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而这项保险条款就被称为“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否定条款、不可争条款。是指像重疾保险这类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投保者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理由,来主张保险合同失效。简而言之,就是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就不能用投保时隐瞒病史等理由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或是拒赔。
不可抗辩条款的出现,立法用意在于保护弱者,维护消费者权益。虽然设定确实对保险公司来说不符合形式公平,但更贴近于实质公平。消费者在投保时很可能已存在病症但并未确诊,或在购买时就被工作疏忽的销售人员代为填写健康告知,考虑到保险销售前端风险的存在,并约束保险公司不能滥用解约权利,不可抗辩条款为消费者争取了应有的保障。
但需要提醒的是,不可抗辩条款也并非全都适用的。如在投保前已确诊存在健康隐患却仍未据实告知,那就存在骗保嫌疑了。若是真有意“骗保”,抱歉,不可抗辩条款并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必须建立在诚信投保的基础之上,如投保者故意欺骗保险公司隐瞒自身实情,保险公司将可以无视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因此,消费者在投保重疾保险时,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避免影响自身权益的情况发生。
而这项保险条款就被称为“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否定条款、不可争条款。是指像重疾保险这类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投保者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理由,来主张保险合同失效。简而言之,就是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就不能用投保时隐瞒病史等理由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或是拒赔。
不可抗辩条款的出现,立法用意在于保护弱者,维护消费者权益。虽然设定确实对保险公司来说不符合形式公平,但更贴近于实质公平。消费者在投保时很可能已存在病症但并未确诊,或在购买时就被工作疏忽的销售人员代为填写健康告知,考虑到保险销售前端风险的存在,并约束保险公司不能滥用解约权利,不可抗辩条款为消费者争取了应有的保障。
但需要提醒的是,不可抗辩条款也并非全都适用的。如在投保前已确诊存在健康隐患却仍未据实告知,那就存在骗保嫌疑了。若是真有意“骗保”,抱歉,不可抗辩条款并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必须建立在诚信投保的基础之上,如投保者故意欺骗保险公司隐瞒自身实情,保险公司将可以无视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因此,消费者在投保重疾保险时,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避免影响自身权益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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