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国际贸易中1ST LEG B/L’S 和2ND LEG B/L’S 指的是什么?谢谢了!
请问国际贸易中1ST LEG B/L’S 和2ND LEG B/L’S 指的是什么?谢谢了!
请问国际贸易中1ST LEG B/L’S 和2ND LEG B/L’S 指的是头程提单和二程提单。
LEG是数量词
B/L ---Bill of Lading,即提单
提单的作用主要是
1。运输合同
2。发货证明
3。提货凭证
国际贸易中TMT指的是什么?
TMT在国际贸易中没有这个缩写。倒是有个TNT,世界顶级的快递与物流公司。
国际贸易中敏感产业指的是什么
敏感产业是指本国需要发展但竞争力较弱的产业
国际贸易到底指的是什么?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是泛指世界各国(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活动。它既包含着有形商品(实物商品)交换,也包含着无形商品(芝务、技术)的交换,又可称为世界贸易(World Trade)。
对外贸易(Foreign Trade) 是特指国家际贸易活动中的一国或地区同其他国家或地区所进行的商品、劳务和技术的交换活动。这是立足于一个国家或地区去看待它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贸易活动。有时也被称为国外贸易(ExternalTrade),
海外贸易(Oversea Trade) 是指某些海岛国家如英、日等国或某些海岛地区如台湾等的对外贸易。
国际贸易中的“排柜”指的是什么意思呢?
针对出口商shipper的话,就是比如一个40HQ,可以装66CBM左右的货,那你可能一个订单没有这么大的体积,可能需要3个订单,有70个方,那又要从中挑出2-3个方的货出来,最终配货配出一整个柜,就叫排柜。
请问国际贸易单证中走货资料指的是什么
走货资料就是随货资料,发完货后寄给客户的资料,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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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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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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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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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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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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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其他需要的证明档案(用的少)
请问我们在国际贸易中所说的资本品进口指的是什么?
资本品是对银行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具有特殊用途的经济资源。这种资源在金融外部性问题作用下被赋予特别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国有银行特有的公有金融产权形式,这种经济资源的重要性异化为对资本品的过度需求,并呈现以资本品重复、分散与低效为特征的超常增长,给银行可持续发展带来一系列不良影响。资本品主要涉及钢铁、石化、有色金属等行业,该类行业受消费、投资需求以及巨集观经济调控影响较大,并往往呈现出较强的周期性。
你说的资本品进口应该是钢铁矿石,石油,有色金属类矿石等,有时因国际市场因素的变化,往往会使得某些农产品衍变成资本品,如粮食,大豆,肉食。
总的来说应该是国际贸易中对巨集观经济有较大影响的行业也产品。
请高人指点一下国际贸易中的SPA指的是什么意思?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 (SPA)
销售与购买协议
买卖协议(SPA)是在任何交易中重要的商业和定价谈判的最终结果。买家和卖家也绞尽脑汁的希望通过谈判和执行的SPA寻求和获取潜在收益。
请问国际贸易里面什么是 seller's usance L/C 和 buyer's usance L/C 急用,谢谢!
信用证是由买方委托银行开出来的,这两个片语的意思是:1,远期信用证由卖方负担利息,2,远期信用证由买方负担利息。
国际贸易术语中的背书和抬头指的是什么?
一、发票
商业发票:抬头是买方,就是收货人
海运提单:抬头就是to order of ....一般是收货人,也就是买方,也有空白抬头的,还有来人抬头的(to bearer)
汇票:三种: 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持票人抬头(来人抬头) 抬头人都是卖方或其指定收款人
支票:抬头是收款人
信用证:不讲抬头,只讲受益人和开证人
二、背书
1.背书
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如继承、企业合并、破产受偿等情况可以是无记名汇票。
(2)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之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章上的记载事项与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单上第一记载人没有在粘接处签章的,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无效。
2.背书转让的方式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贴上“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4.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5.汇票担保
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你看看能不能解决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