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在执行前突然死亡还会死吗?
死刑犯在执行死刑的前一天突发脑溢血,还用对他施行抢救吗?当然会,别说是前一天,就算是“当天”发病,只要没执行,都会对其进行抢救。抢救他,那是他本应该享有的人权。执行他,那是他触碰了法律的底线!
曾经在网络上就有流行这样的一个故事,在美国有一个死刑犯喝完了人生的最后一场酒席之后,突然之间就因为脑溢血而死亡了。比规定的执行死刑时间提前了40分钟。后来死者的家属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还因此得到了高达350万美元的赔偿金额。这件事情也就体现出一件事情,那就是说死刑犯应该在规定的时间死亡才最能代表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因此,救死扶伤不仅仅是医生的责任,也是国家的责任。不管这个人犯了什么罪,医生只需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和天性去救人。而国家法律最终会审判这个人的。
举个案例,某孕妇自己不知已孕,死刑核准之后执行之前验明正身时发现有孕,死刑就必须停止;又如某贪官有可构成重大立功的证据,但是抱有某种希望不肯交代,直到执行的前一刻,才“恍然大悟”大喊要求交代,按照法律规定死刑也是要停止执行的。
生命权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并且生命权生而平等,不因种族、民族、性别、身份等而有所差别,更无法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在未被法律剥夺之前,均应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死刑犯这一身份决不能构成生命的等级、轻重。死刑犯之死,是为其罪,而不为其病,所以只要法律还没有最终判处并执行死刑,罪犯就有生存的权利,这是法律精神本质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