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随军家属几年可落户北京
现行政策法规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的规定主要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等。
2.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安置地确定,最基本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六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想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七条规定,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根据《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单位由军委政治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认。
4.想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八条规定,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