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继续加工,继续加工完成后的,会计分录和消费税的处理?
继续加工时候消费税是可以抵扣的,不计入成本
借:应交税金-消费税(待抵扣)3000
直接贷:银行存款3000
加工后出售,你说的这个销售价我看做是不含税价(增值税和消费税税基都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
销售时候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2000*20%
贷:应交税金-消费税22000*20%
应交税金-消费税这个科目的贷方余额就是要交的消费税
3000抵扣了。
扩展资料:
消费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委托个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卷烟批发除外);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