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区别
城市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区别如下:
1、功能不同
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通过吸收地方财政、企业入股组建而成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是中国银行业的重要组成和特殊群体,其前身是20世纪80年代设立的城市信用社,当时的业务定位是: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为地方经济搭桥铺路。主要功能是为本地区经济的发展融通资金,重点为城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的职能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概念是区分于中央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它是储蓄机构而不是投资机构,主要有五个基本职能:调节经济、信用创造、信用中介、支付中介、金融服务。
2、规模不同
城市商业银行的机构设置和业务经营是全国性的,所以机构扩张的速度比较快,现在12家银行大部分已经在全国设立了分支机构,初步形成了全国性的业务经营网络。
而地方性商业银行的机构和业务经营范围一般局限在省内或者一定的区域内,虽然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一些地方性商业银行已经走出了原来的区域,有的已经跨省设立了分支机构,但是整体而言,省外的机构设立还是受到较大的限制,城市商业银行的省外分支机构相对有限,而且这几年的机构扩张几乎停滞。
3、社会地位和发展空间不同
商业银行由于分支机构众多,内部管理层级较多,员工的发展空间也相对较大,可以从支行、分行部门到总行部门。地方商业银行的层级相对较少,在总行所在地只有总行和支行两级,员工的发展空间相对有限。
扩展资料:
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两种。
一种是英国模式,商业银行主要融通短期商业资金,具有放贷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此种经营模式对银行来说比较安全可靠。
另一种是德国式,其业务是综合式。商业银行不仅融通短期商业资金,而且还融通长期固定资本,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中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为了适应中国分业经营的现时特点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新《商业银行法》对原来商业银行法不得混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修正案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是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特别是第二处,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参考资料: